杨贵智/用白话写判决 裁判书不该是天书

现行裁判书中存在许多文言用法,让人不易理解,也让司法不亲民,民众甚至对司法产生误解。(图/达志示意图

司法改革是蔡英文总统的重要政见,为了实现承诺,蔡总统于去年召开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洋洋洒洒列出上百项改革议题,其中能让民众最直接有感的项目,莫过于判决文书白话文。因此,司法院最近隆重推出判决文言文警示系统:在法官写判决的时候,如果系统侦测到法官使用了艰涩难懂的文字,系统就会自动识别变成蓝底白字,并显示白话的替代语词,希望可以让法官的用字遣词更贴近社会。

我国过去强调中华文化法统地位,在公文书写作上也坚持文言体例,如果翻阅早年的政府公文,就会发现当年政府公文多半以文言体例写作,法院也不例外,因此司法文书早年以文言体例写作,而写作风格随着时代推进而转为文白夹杂,但裁判书中仍存在许多文言文用法。

曾有法官整理裁判书中常见的文言用法,然后将其综合串连为「讯据,伊所述理由,迹其所为,尚非无据容非无疑,然似无不合,尚非全然可采,上揭伊之立场洵堪认定;次按,前开渠等立场迥不相侔。准此,参诸上开所附证明在卷可稽,若合符节,所辩非有理由,且伊坦承不讳,自无庸再予宣告,并此叙明,爰量处……」,这些用语不仅不易理解,令民众读来一头雾水,更糟的是,艰涩难懂的用语让司法不易亲近,民众自然难以信赖,甚至经常对司法产生误解。

对此,司法院早于72年就推出「刑事诉讼文书格式及其制作方法」,要求判决文字务求简明,要求法官避免使用艰深晦涩、模棱含糊、旧日衙门化之语句或其他不适当之成语,并应浅显明确,使当事人易于了解。86年,司法院更成立「司法院裁判书类用语通俗化研究小组」,并完成《裁判书类通俗化范例汇编》两册。

迄今裁判书中虽然文言比例已经大幅下降,但如前述,当代的司法文书仍充斥许多难以理解的文言用法。台湾使用文言文的司法文化也扬名海外,澳门法制局在分析两岸四地法律用语的报告中指出,台湾法律用语带有浓厚的文言色彩,并保留许多现代汉语中不使用的旧词汇

裁判书类通俗化的推动成效迄今不彰,原因不难理解,因为写作是非常个人的事情,叙事手法及写作风格涉及法官个人的文学素养,况且司法圈长年以来的写作文化早已习惯高来高去,突然要求法官舍弃文言字眼不用,将「被告所言尚非难谓无理由」改为「被告所述并无道理」,等于要求法官在写作上搞叛逆,有如狗吠火车,以自己力量对抗积习已久的司法书写文化。

此外,裁判书除了叙事的段落外,法官也必须经常引用最高法院过去案例的见解,而有许多最高法院的判例可追溯到民国40、50年代,甚至更久之前。例如最高法院有一则民国39年的判例,处理的是家暴离婚议题而引用迄今,是这样写的:「仅因于家室勃谿,致行为偶然过当,未能即指为已达于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构成离婚之原因。」其中「勃谿」(编按:争吵)一词现今已无人使用,但每当法官要引用这则判决的时候,就不免为保留全文,让文言用法不断传承下来。

事实上,许多法官并不排除白话文判决书,但是因为台湾司法过劳情况十分严重,每位法官每个月需要撰写的判决书恐有40~60件之间,要求法官以文学创作方式,为每一篇判决书认真思考白话清新的撰写方式,实际上恐不可行,因此白话文判决书的推动,有很大成分来自于技术上的困难,而司法院推出的文言文用语警示系统,相信能为法官节省不少的时间,成效如何,令人期待。

笔者也期盼司法院进一步为法官制作白话文判决例稿,甚至汇整在判决中经常援用的法律见解,将文言文法律见解改写为白话文,由上而下带头引领基层法官改变写作风气。司法院各厅近期亦有召开司法文书通俗化小组会议,将白话文判决例稿列为重点工作,笔者也参与几场讨论,十分期待判决书白话文未来的发展。

唯独令人担忧的是,法官本身是否有意识到文言文判决书确实会造成民众阅读困扰?是否让民众不易理解?判决白话文议题在网路上讨论的火热,不少法官投书指出判决书涉及法律专业,认为民众看不懂是理所当然之事,甚至有法官以识字率讥讽看不懂判决的民众,认为民众应该求助律师或法律扶助基金会,不应将责任加诸在法官身上。因此判决书白话文的推动,最终难关仍在于法官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判决很可能会扭转当事人的一生。即使当事人学识浅薄,但以笔者担任律师的经验,从没遇过轻忽判决书、不愿意逐字逐句详读判决理由的当事人。如果判决白话文能够落实,将是法官给人民最后的温柔。

杨贵智,律师、法律白话文运动站长,东吴法研毕。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