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判长李炫德、法官黄蕙芳 认定事实不依证据凭想像论证
▲逻辑不通或缺乏社会历练的法官,犹如半残,其裁判岂有公信力可言?(图/视觉中国CFP)
文/黄锦岚
庄胜荣大律师日前撰文批评目前司法改革议题存在严重的盲点,其中,他强调逻辑的重要性:「……否则,如何判断证人证词及两造说词是否符合论理法则?所写判决书违反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跟逻辑与社会经验息息相关……。」,笔者深有同感,以下评述的《陈松杨公共危险案》,即是承审法官犯了逻辑上的「循环论证」诡辩,以致认定事实时,因前提无证据证明,陷入「认定事实,不依证据」仅凭臆断的采证违法困境。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陈松杨是砂石车驾驶,民国103年8月21日清晨5时许,在高雄市大寮区翁园路上(肇事路段宽仅4公尺60公分),砂石车右后轮辗过重机车骑士吴致纬的左上臂、左前臂、左肩、左胸、左腹,被告发现肇事后立即停车打电话报警,但未待警方到场即驾车离开现场。
《本案》被告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部分,因事实明确,最高法院审判长洪昌宏(主笔法官李釱任)于今年7月20日判刑1年8月定谳(106年台上2270号),至于业务过失致死部分,因被告否认有过失责任,检警搜证又粗疏,肇事责任归属,颇有争议,乃发回更审。
关于肇事责任归属,高雄地院审判长陈明呈(受命法官姚亿灿)认定是机车骑士右边超车,因不详原因人车倒地滑行遭辗死,判被告无过失、无罪;高雄高分院审判李炫德(受命法官黄蕙芳)则认定是砂石车超越机车,因车上突出物勾到机车骑士上衣背部,致使骑士摔倒遭辗压,被告有过失,去年9月改判被告1年有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认为,高雄高分院的判决犯了「无据臆断」与「事实认定与证据理由矛盾」两大谬误。
一、无据臆断─即「循环论证」诡辩
李炫德、黄蕙芳认定被告有过失的前提是:砂石车右侧有一明显且突出、长度足以横跨两车并行的间距,并直抵机车骑士后背部的突出物。
可是,卷内并无证据足以证明此一前提属实。警方甚至未检附砂石车的照片,车上是否确有突出物?若有,其长度是否足以勾到机车骑士的背部?均无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缺漏,本属警方搜证粗疏,检察官又怠于行使「立案审查权」,不依职权命警方补正再行移送,更无续行侦查搜证即草率起诉的「产物」。
▲《陈松杨公共危险案》中,承审法官认定事实时,因前提无证据证明,陷入「认定事实,不依证据」仅凭臆断的采证违法困境。(图/记者陈丰德翻摄/示意图)
一审法官发现检察官举证不足,原有两种选择,一是行使「起诉审查权」,命检察官补正,一是依「罪证有疑,利归被告」及「罪疑唯轻原则」之证据法则审判,高雄地院显然是选后者,高雄高分院却是走「无据臆断」的违法采证途径。
李炫德、黄蕙芳的「无据臆断」,是在判决理由中露出马脚:「盖如系被害人欲超越被害人之车时,应系被害人T恤上衣之胸前部分勾住上诉人(即被告)所驾驶之车子,足见本件于发生车祸时,上诉人驾驶之车之车速较被害人所骑机车之车速为快,上诉人所驾驶曳引机右侧车上突出物勾住被害人身体T恤上衣之背部」。
砂石车与机车并行肇事,可能因互相竞速超车,也可能仅止一车超越另一车,机车摔倒的原因,碎石滑轮、砂石车蛇行逼车、骑士惊慌擦碰砂石车,均有可能,法官岂可仅凭臆测断案?至于第二处「被害人」,显然是「被告」之误缮,不宜深责。
二、事实认定与证据理由矛盾
《本案》关于「谁超谁的车?」的关键证据是张展榕的证词。他于警询及高雄高分院勘验现场时均证称:「下班我约死者吴致纬一同前往吃晚餐,双方各骑一部机车,……他一直行驶在我后方,行至事故现场约100公尺前,他骑上来到我左侧跟我说话,……就又骑回我后方。」
李炫德、黄蕙芳在判决理由中也说明:张展榕既于过文华街后,超越上诉人(即被告)的曳引车,则尾随于张展榕后方之被害人,衡情亦系「欲超越」上诉人所驾驶的曳引车,而行驶于上诉人曳引车右侧。
尽管卷内证据及理由说明,均显示:《本案》是因机车骑士超越砂石车肇事,可是,李炫德、黄蕙芳认定事实时,却以前述臆断方式,来个180度大转弯,认定肇事原因是被告欲「加速超越」被害人所骑乘的机车,如此论证不是「睁眼说瞎话」兼「颠倒黑白」吗?
余论:法官的逻辑不通,还能怎么改?
诚如庄大律师所说的,法律的生命是社会,法律的骨髓是逻辑,逻辑不通或缺乏社会历练的法官,犹如半残,其裁判岂有公信力可言?当前的司改难题是:法官都当20多年了,还逻辑不通,能怎么改?(本文转载自《法治时报》)
●黄锦岚,资深媒体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