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事件频传 检察官:发生霸凌的师生均有责
▲校园霸凌事件频传,检察官认为,师生均有责任。此为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校园霸凌事件频传,有检察官发表文章指出,一旦发现有疑似校园霸凌情形,学校应组成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进行一连串调查与因应措施。检方也说,霸凌情节严重者将负担刑事责任,另外对于班上发生霸凌事件的老师,也可能有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的行政责任。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基隆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蔡正杰指出,依教育部颁校园霸凌防治准则意旨,霸凌(Bully)系指蓄意且具伤害性的行为,是持续重复出现在固定孩子间的一种欺凌现象,校园霸凌(School Bully)则是一个长期存在于校园的现象,专指孩子们之间恶意欺负的情形,校园霸凌的类型包括肢体霸凌(如殴打、抢夺财物)、言语霸凌(如讥笑、漫骂、取不雅绰号、威胁恐吓)、关系霸凌(如排挤弱势同侪、散布谣言中伤)、性霸凌(如性歧视、性骚扰、性侵害)、网路霸凌(如透过网路散布谣言、肉搜)等。
蔡正杰说,一旦发现有疑似校园霸凌情形,学校应组成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就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并召开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会议,开始处理程序。确认成立校园霸凌事件者,应立即启动霸凌辅导机制,并持续辅导行为人,行为人非属调查学校学生时,应将调查报告、辅导或惩处建议,移送行为人现所属学校处理。校园霸凌事件情节严重者,学校应即请求警政、社政机关(构)或检察机关协助,并依《少年事件处理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蔡正杰进一步指出,霸凌情节严重者将负担刑事责任,肢体霸凌可能涉及刑法「伤害」、「抢夺」、「妨害自由」等罪嫌,言语霸凌、网路霸凌亦可能会触犯刑法「妨害名誉」罪章或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性霸凌则甚至可能衍生性侵害问题,至于关系霸凌所造成影响虽看似相对轻微,但确是最普遍也最容易被忽略。
至于对于班上发生霸凌,知情却未积极处理的老师,也有行政责任。蔡正杰指出,主管机关教育局得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53条第1项、第100条规定,对老师处以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另外施暴的同学与其他在场同学的伤害行为,会构成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辱骂行为会构成同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等罪,而会被移送少年法庭调查。
蔡正杰最后呼吁,同学间应该要相亲相爱,而不应该有霸凌的行为。学校的师长如果发现有霸凌情形,更应该及早依法通报,进行辅导,才能避免霸凌持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