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保障 被废了

(本报资料照片

最高法院法官18日以人民抵抗权得阻违法等的理由,将被指控煽惑群众占领行政院魏扬等7人的有罪判决撤销,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最高法院法官此举,不仅等同于撤销了维护台湾法治社会的最基本保障,也撤废了各公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最基本保护伞,对台湾社会的破坏力不容小觑。

对最高法院法官的判决,我还真佩服他们的「勇气」。因为,这项判决出现在社会广泛反对执政党进口美国莱猪而又无地出气的氛围里,等于是指引全台反对莱猪的群众,可以拿人民有抵抗权当阻却违法的护身符,冲进总统府、立法院、行政院等各级政府大厦,表达反莱猪的立场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这一判决,出现在美国国会被群众短暂攻占及劫掠,后续引发激进组织可能试图破坏美国新总统就职的时刻,更让台湾人有了机会,比较台美执法单位、政治人物、民主法治观念的优劣。

如果美国众议院拿我们最高法院这个裁定的理由来行事,那他们就不可能用「煽惑群众以暴力骚乱美国政府罪」,通过弹劾川普总统了。

1月6日在美国首府攻击国会山庄的群众喊出「夺回川普被偷走的总统胜利」口号,按照我们最高法院法官的想法,绝对是人民行使抵抗权的一环,不应被视为犯罪。但是,即使反对众议院弹劾川普的共和党议员,也仅以川普在位时日不多,不必再加深美国分裂为由反对弹劾,他们绝少拿公民抵抗权来说事。

其实,也不必拿美国来比较,我们从最高法院裁定这一案件的理由上来看,法官立论心证已有偏颇。虽然最高法院援引学说,认定抵抗权是为了保卫与回复民主宪政秩序,由宪法赋予正当性合法性,但也认为抵抗权须在「不法情况极公开」时方可行使的最后手段

可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中,又不知是依据什么事实,直认立法院审查服贸协议」的会议,有达到即将或刚开始破坏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虞的程度,而认为二审对魏扬等被告的有罪判决有误,应予撤销。

从魏扬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的各审论点来看,我认为魏扬等被告,以文字、言词呼吁民众仿效占领立法院的方式,来占领行政院,在主观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客观上有没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为,才是法院是否论罪要点,因此而生的判决,也比较不会对国人的法治观念产生较严重的混淆。

至于魏扬等被告辩解的国民主权原理,抵抗权为所有国民之基本权利,占领行政院是抵抗上述宪政危机的必要手段,他们的行为符合抵抗权行使之要件,而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等等的主张,在我国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仅止于学理上的讨论,而且定义不一,要件分歧,仍然不是成熟的法律概念。

我同意原审台湾高等法院的见解,司法为法律执行者,而非创造者,法官职司审判必须依据法律,不得无中生有创造法律,否则侵害立法权,违反权力分立之民主宪政原则。

既然公民不服从或抵抗权尚未入法,无论台湾的民主走到什么阶段,公民不服从或抵抗权都还没有到达让法院在审判实务上据以采认的地步,以免这样的采认对我们的法治未见其利,先受其害。(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