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残刑违宪 大法官替犯罪者把关

中国时报社论

宪法法庭大法官112年8月宪判字第13号判决贩毒者「量身打造」,将《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贩卖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宣告违宪」,同时还「造法独创」法律所无的「再减刑2分之1」事由,看得出大法官对一级毒品贩卖者「用心良苦且呵护备至」,当时已有舆论认为大法官让「毒贩松一口气」,甚至也有专业医师痛批大法官的作法是「恐龙帮恶魔减刑,全台毒贩放鞭炮」。

无期假释犯 再犯竟减刑

没想到大法官竟「再接再厉」,不顾舆论与专业人士的质疑,在台湾社会治安已渐趋恶化、诈骗集团日益猖獗的恶劣环境下,又于3月15日推出另一惊世代表之作(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宣告刑法有关无期徒刑受刑人假释出狱后,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须入监执行残余刑期20或25年的规定「违宪」,等于是再次替无期徒刑受刑人打开一道大门,除了让人联想大法官似乎对于涉犯(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犯「情有独钟」,三番两次想方设法的要为其减刑再减刑,出狱后能不回来被关就不要再回来,已有舆论认为这次大法官宪法法庭判决是「无期徒刑假释犯重大利多消息」,也不禁让人感到忧心,社会各界普遍质疑,担忧大法官企图宣告死刑规定违宪的试水温或暖身操。

本来,我国刑罚种类除了死刑是最严厉的制裁以外,次严厉的就是无期徒刑。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无期徒刑的规定并不多见,法院实务上判刑又向来以低度刑为主流,这已是众所周知之事,因此,常见有批评者称台湾是「犯罪者的天堂」。而行为人被法院判到无期徒刑,其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害性、犯罪情节之严重或恶性之重大(最常见是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均属无庸置疑,本即不应轻纵。而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的受刑人执行逾25年以上而有悛悔实据者,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后得许假释出狱,这也应是刑事政策上的恩典,并非受刑人的权利,也就是无期徒刑的受刑人,无权请求假释出狱。换句话说,有关假释制度要如何设计,应由立法者考量整体社会发展与人民对社会治安的要求而决定,大法官不宜轻易介入而捞过界,否则无异于在挑战公民社会的底线,更有侵害立法权而破坏权力分立宪政体制的疑虑。

社会安全网 愈补愈大洞

更何况,因有悛悔实据而经准许假释出狱的无期徒刑受刑人,既已蒙受此一假释出狱的恩惠,本来就应该珍惜机会,不可再轻易以身触法。若假释出狱后,又因为再次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处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我国无期徒刑受刑人假释出狱后,并非只要故意再犯罪就会一律被撤销假释),常见的例如担任诈骗集团取款车手、肇事逃逸、性侵害犯罪等属之,均可证明无期徒刑受刑人其实并无悛悔,也就是没有资格享有假释出狱的恩典。因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必须撤销假释而该重新回到监狱里继续执行原先的「无期徒刑」,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而「无期徒刑」既曰「无期」,当然没有执行的期限,否则如何称为是除了死刑以外,次严厉的刑罚制裁?

如今,立法者规定无期徒刑受刑人一旦被撤销假释,要执行残刑20或25年,不管是哪一种,怎么看都是比原先应该要执行的「无期」徒刑,已属相对优惠,倘若真的有必要针对执行残刑做特殊考量,也应该是以受刑人原先的无期徒刑为考量基准,而非如大法官在这次宪法法庭判决主文所说的「区别另犯罪应执行之刑轻重…以分定不同之残余刑期」,否则,大法官如此作法,岂不是在告诉无期徒刑假释出狱的受刑人说:没关系,你就算假释出狱后再犯罪,也不用执行原先的「无期徒刑」,因为你有没有悛悔实据,我们根本不在乎;之前你被判的「无期徒刑」,就当作没这回事!

台湾的犯罪处刑一向太轻,以致犯罪人在海外涉案宁可被遣返受刑,诈骗王国之名因此而起。而台湾的法官也多偏向轻判,被讥讽是恐龙法官,尤其废死争议成为法界的标竿,法官多追求时尚的心证。如今大法官再次为「台湾是犯罪者的天堂」作出完美诠释,就算犯罪被重判也没差,难怪社会安全网破洞越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