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死刑犯放回社会 大法官留烂摊子(吴宗宪)
实质废死争议引发死刑犯可能被放回社会的疑虑。(示意图/资料照)
关于113年宪判8号宪法判决,大法官苦心说明死刑必须限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才能判死刑,看起来顺了姑情,也不失嫂意,让死刑存在,却大大限缩杀人犯被告被处死刑的可能性,要求法官必须「一致决」才能判死,不仅让多数必须服从少数的意志,更要求基层法官在量刑时,情感上都必须全部同意死刑,才能判死。同时,这个一致决的要求,放到国民法官案件上也将产生极大的矛盾,因为国民法官制度的存在,就是希望判决不要背离人民的法感情,但现在纵使参与审判的多数国民法官认为案件应该判死,也会因为「单一」废死派职业法官不判死,而全盘推翻。
现在依据113宪判8主文第13项,这些案件在当初法官判处死刑时,是否系一致决,关系到这些死刑犯能否本着这则宪法判决起死回生,而这个一致决举证责任的不利益必须由检察总长负担。那现在到底该如何举证,评议簿就是最明确的证据,但不幸的是,本月18日到台北地院考察时发现,37名死刑犯卷宗的「法官评议簿」,其中30件均因超过10保存年限而销毁不复存在。有位曾任法官的律师表示,可传这些法官来问,然而这仅是其中一种举证方式,但重点不管是评议簿销毁或法官不复记忆,任何其他可能存在无法举证的情形,都会使这些死刑定谳的判决,因检察总长无法举证一致决而遭撤销,此际,这些死刑犯,都将回到普通法院成为一般被告。
然而还有几个问题目前仍然无解,第一,这些案子的被告,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1条之1的法定羁押要件。这些已经收容在监狱里十多年、二十多年的被告,有什么事证,构成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而既然都曾被判处死刑,如何还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的问题?
第二,纵使法官敢裁定羁押,一个审级的羁押期限只有15个月,如果审理期间还需要做精神鉴定,甚至复鉴定等,难保不会超过15个月,超过期限依法就必须释放被告。
第三,依照刑法施行法,可否假释是依照「行为」当时的法规,而非现行犯,因此这些死刑犯改判无期徒刑后,有些被告适用15年便可以假释的旧规定,倘声请假释都符合教化可能性时,扣除羁押可折抵的刑期,岂在不久的将来就要释放被告?
第四,当初收容等待枪决的天数可否折抵刑期?若否,势必会被人权团体质疑,若可,那么大多数死刑犯均达可申请假释的条件,就又有是否释放的疑虑了。
第五,这些被告是属于执行枪决前的收容而被关在看守所,非常上诉一旦成功,死刑定谳判决被撤销后,收容人身分就转换为被告,就算普通法院强加事由予以羁押,转为被告身分到事实审法官裁定羁押前的这段空窗期,根本毫无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定事由。
这则宪法判决所创造的问题,远比它解决的问题多更多。大法官在判决表示,这些案件倘回归普通法院就依「法定羁押」程序办理,这见解真是令人直打哆嗦。回头确认这次死刑判决的大法官名单,扣除3位回避者,透过宪法法庭官网和裁判查询系统,发现真正有刑案实务经验的只有3位,扣掉回避的3位,及有刑事实务的3位,剩下9位大法官是不是根本不了解「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范,大法官这样恩准死刑犯「起死回生」,裁示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却因大法官不懂司法实务程序,让实务界面临无法可羁押的窘境,不禁让人怀疑,参与判决的大法官名单,到底是这些大法官都缺乏刑事实务经验,才会做出这样的「裁示」,又或者这只是大法官的另一种矫揉造作,两面讨好?
这以上的问题,我从宪法法庭9月下旬宣判以来,就不断透过记者会、总质询、委员会质询,公开向政府喊话,37名死刑犯若符合非常上诉要件,须想办法解决无法继续收容的问题,让人民清楚了解死刑犯的死刑定谳判决为何可以被推翻,政府可否继续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以及后续对于社会安全的危害防治措施。
但因为法务部、司法院、检察总长都没有「以法论法」给予正面回应,我才会发文要求说明,呼吁政府及时处理。就不劳特定立场的政客、侧翼律师,为执政党殚精竭虑诡辩护航了。
(作者为立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