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睡美人》控《到底爱怎么了》侵权 大法官宣告不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首次以线上直播方式,宣示大法官解释804号。(图/司法院提供)
歌手蓝又时不满自己创作的歌曲《睡美人》和另名王心如的《到底爱怎么了》相似度极高,指控对方违反《著作权法》,但王心如一审获判无罪。案件上诉后,因有多起类似案件,智慧财产法院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声请释宪。大法官21日作出释字804号解释,宣告《著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违宪。
蓝又时指出,《睡美人》一曲是她学生时期的创作,当时还曾拿Demo带、简谱到王心如家教她弹唱该曲。没想到对方在2009发行的专辑中收录的《到底爱怎么了》,旋律竟和自己的创作曲相似度极高,蓝又时因此提出告诉,控告对方违反《著作权法》「非法重制光碟罪」相关规定。王心如一审获判无罪,蓝又时上诉第二审。
二审智慧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仅本案,还有部分相类似案件,例如重制「Microsoft Windows」相关作业软体、重制日本AV、重制杂志内容光碟等诸多案件,均与《著作权法》第91条、第91条之1规定有关,有违宪之虞,因此智慧财产法院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由法官声请大法官解释。
案经大法官会议于21日作出释字804号解释,认为《著作权法》第91条第2项规定:「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第3项规定:「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同法第91条之1第3项本文规定:「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所称「重制」,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上开规定有关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部分,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亦尚无违背。
另外解释文也认为,《著作权法》第91条第3项规定有关得并科罚金之额度部分、同法第91条之1第3项本文规定有关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并科罚金之额度部分,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均尚无违背。《著作权法》第100条规定:「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犯第91条第3项及第91条之1第3项之罪者,不在此限。」其但书规定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尚无违背。亦即《著作权法》「非法重制光碟罪」并无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