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 政院修法最快4年
为了展现政府保障移民人权、维护宪法平等权,行政院会8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案,未来大陆配偶来台将与外籍配偶一样,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证,该法若在立院三读通过,马上就有2万多位大陆配偶可立即申请取得身分证。
根据内政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在台湾外籍及大陆籍配偶人数累计已有46万多人,其中大陆籍配偶超过30万人。而民国98年间曾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让大陆配偶取得我国身分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目前已有9万多人取得我国身分证。
而为进一步促进两岸婚姻常态化发展,及落实大陆配偶权益保障,依「反歧视」、「保障真实婚姻的大陆配偶在台生活基本权益」等政策原则,让大陆配偶与外籍配偶身分权益一致。
这次修正的是第17条,其中第3项规定,将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可以申请长期居留的年限,从4年调整增为连续满3年,而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
另修正第5项、增订第6项,将大陆配偶在台长期居留得申请定居的年限,改为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请定居,以符合人道考量,并便利大陆配偶往返两岸探亲。
陆委会表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自民国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8日施行以来,已历经14次修正。而行政院长陈冲则指示陆委会、内政部应向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说明,争取支持,一旦三读通过后,估计将有2万多人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