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刑罚保护婚姻意义在哪?伴侣盟主张「通奸罪违宪」
▲伴侣盟及妇女新知等多个团体,联合推动「废除通奸罪」。(图/伴侣盟提供)
继推动同性婚姻释宪案后,伴侣盟推动废除通奸罪,针对31日将召开的法庭,今(26)日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同时在记者会由法务主任谢孟钊律师代表发言,主张「通奸罪违宪」,提到人们应该要思考,「如果婚姻走到只能用通奸罪来维持,是不是还有存在的意义?」
伴侣盟今(26)日出席妇女新知基金会邀请之民间团体联合记者会,表示在推动同性婚姻的过程中,已经提出:「传统婚姻是异性恋宗法父权的产物,婚姻往往被当成是占有的关系,特别是异性恋男性在性行为上独占异性恋女性的关系。但现代婚姻不应该是占有,而应该是基于双方的自主意志,决定与对方共度一生;如果关系不幸破裂了,处理方式也不应该是要求国家用强制力来介入。」
伴侣盟法务主任谢孟钊律师代表发言表示,通奸罪的问题在于,它声称要保障婚姻圆满,却没办法解释什么是圆满的婚姻,以及圆满的婚姻为什么要用刑罚来保障?如果婚姻忠诚只是因为有通奸罪存在,没有通奸罪就不忠诚了,那也许我们要思考的是,「婚姻走到只能用通奸罪来维持,是不是还有存在的意义?」
他们认为,婚姻最可贵的其实是个人自主与平等,一个人自愿把时间花在另一个人身上,全心全意关注另一个人,建立一段平等相待的关系,这种关系无法用刑罚来强迫。而通奸罪保护法益不明确,也没办法达成它宣称的「保护婚姻」目的,因此认为「这样的处罚欠缺刑罚正当性,是违宪的。」
伴侣盟提到,传统通奸罪只适用在男女异性之间,后来同性婚姻通过后,也有人提到同性婚姻是不是应该也要适用通奸罪?当时法务部也有召开会议讨论,但后来没有结论。「我们认为,通奸罪其实是不合现代婚姻本质的无效刑罚,无论是同性婚姻或异性婚姻都不应该存在。」
谢孟钊律师还说,虽然大法官在民国91年曾作出通奸合宪的解释,但从当年到同性婚姻释宪案通过的106年,再到如今108年台湾正式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将近20年来,台湾社会对婚姻的想法已经有相当大的转变。
「我们期许,大法官能站在现代婚姻的角度,从婚姻作为个人自主的面向出发,宣告通奸罪违宪,确保人民的性自主权、隐私权、人格尊严,这些人格自主的权利,不会因为进入婚姻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