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低头 司法也疯狂

司法法官会议公布《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释宪结果。(赵双杰摄)

司法院日前做出释字第793号解释,认为《党产条例》规范政党财产移转事项,并未剥夺政党赖以存续、运作的财产,并非宪法所不许;条例亦未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平等、比例原则。本案系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名法官提出,因认为《党产条例》有违宪疑义,因此暂停审判依法向司法院声请释宪。

近日诸多宪政学者已对上述释宪内容纷纷提出抨击,大法官内部意见亦未尽一致。依该条例第8条1项1款规定「政党或附随组织自中华民国34年8月15日起至本条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转或登记于受托管理人之现有财产。」条例于105年8月公布同时施行,即将追溯长达71年之党产,令人咋舌与惊讶。我国对于处极刑之抢劫杀人、性侵杀人犯之追诉期最长为30年、行刑期(即对已判刑确定者)为40年,民事一般请求权最长亦仅15年,行政罚原则为5年。所以,纵使当年震惊社会刘邦县长官邸血案行凶命案犯罪人现身,依现行刑法》仍无法追究其犯行,因旧法追诉期仅20年,已于民国105年11月到期。

时效制度之形成,即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着之人,或囿于长期间证据保全不易,于是需要让法律秩序及早归于确定,免于社会纷扰不断。惟细观,我国从未有如此超过半世纪之时效法制,在其他世界民主国家亦绝无仅有。如上述对于生命权法益侵害追诉期40年,均远高于民事一般请求权15年及行政罚5年。

上述对于杀人恶行犯等或民事赖帐不还或不处理者,追究时效最长都不过仅40年或15年,而《党产条例》追溯期长达71年已大大违反法制原理,更是执政者私心作祟,蓄意将对手赶尽杀绝之明显表现。况且,国民政府早期到台湾有其特殊背景,当时典章制度未确立,社会弥漫不安与动荡,各种法制不彰,以今日之观点盱衡70余年前历史尘封往事,特予制定追讨执政者对手当时财产之条例,实欠公允

宪法第15条特揭橥应保障人民财产权。台湾掌权者惯以政治手段当道横行,将政治凌驾于司法之上,当司法向政治低头,沦为政治附庸之际,即是民主法治堕落的开始。(作者世新大学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