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琼/不及格的监狱医疗人权

收容人因入监被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刑罚手段,但他们的健康权应该被维护。(图/视觉中国CFP)

有些人会站在道德制高点说,「别跟我谈什么『人权』,他们做了坏事错事,就是应该受到惩罚,给他们用健保已经不错了,凭什么还要要求更多?」听起来似乎言之成理,然而,真是这样吗?收容人因罪入监被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刑罚手段,但他们的健康权应该被维护。这不只是人权课题,也攸关全民的健康与你我的健保负担。

从国际潮流来看,世界卫生组织(WHO)所订定的「监所健康」(Health in Prisons)指引强调,收容人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医疗权益应与一般民众受到同样的重视;而监所的医护人员必须独立于狱政体系之外,要以医疗照护,而非以惩罚为目的来照护收容人。

我国在2011年二代健保修法时,即有立委提案将收容人纳入健保,获医改会及人权团体呼应支持,并于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然收容人纳入健保实施至今,过去监狱医疗人权与品质问题是否获得具体改善,实有待进一步检视。

再从矫正机关提供的医疗使用报告看来,收容人接受门诊住院服务之前五大疾病分类,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各部位蜂窝组织炎等,显然都和监所的环境卫生品质息息相关。一个收容爆量、环境条件不佳的监所,造成收容人身心不健康,再在监所内开设各种门诊,或使用大量人力戒护就医,而这些都是交健保费与交税金的人民在共同承担。不论是在狱中得病,或是原有疾病在监所内未能得到适当诊治而更加重,这些收容人在出监后,势必因身体健康不佳而继续使用健保,其结果是,不仅全民必须共同承担更高的医疗成本及公共卫生风险;不健康的更生人更难以复归社会遑论贡献社会。

监所固然有高墙可阻却内外的交流,却挡不住病菌。诚如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人权中心资深研究员雷耶斯教授(HernanReyes)指出,「没有监狱卫生,就没有公共卫生」,没有做好收容人的健康管理,不仅提高医疗支出,更将随探监者、工作人员等的进出,以及收容人出狱等移动因素,将风险因子散播到整个社会,造成更大灾难。因此我国虽然由健保提供收容人医疗给付,但涉及到收容人身心健康的初级预防、健康促进与环境卫生等经费法务部是否重视或编列足够经费,而非只靠健保提供生病后的医疗给付,亦值得检视探讨。

根据司法院所提供的资料显示,收容人或其家属对于广义的犯罪矫正机构或其公务员提出诉讼,主张在机构内受到权利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28个案件中,就有高达18案(64%)与医疗有关,而当中又有1/3是监所败诉,总计付出758万的赔偿。案情包括:特约医师看诊后未缮写病历、未注记异常或开立处方;收容人患有糖尿病及左脚截肢,在狱中未得适当照顾而致右脚蜂窝性组织炎截肢;延迟送医造成收容人不良于行;未依医院建议立即送医致收容人未外送就医前即死亡;被医师误诊为海洛因戒断症候群致急性腹膜炎不治死亡等;监所未依医师建议驳回保外就医申请致收容人死亡。以上这些违反医疗人权的情事,不仅为收容人及家属带来不应承受的伤害,其支付的赔偿更是由全民买单

针对过去外界常有「医疗专业决定放任戒护滥权」的疑虑,卫福部定期评估「全民健康保险提供矫正机关收容人医疗服务计划」,检视是否确实达到「提升矫正机关收容人之医疗服务可近性及医疗品质」,以及「健全矫正机构医疗照护网络」等两大目标。卫福部也应该深入了解现有承作矫正机关医疗服务之医事服务机构与医事人员提供医事服务之困境,给予实质的支持与支援,让医事人员得谨守医疗专业良知伦理,真正成为监所「收容人的健康守护者」,而非文献所称的「监狱戒护科的忠实仆人」。

我们诚挚呼吁政府应该结合各部门重视监狱医疗改革议题,采取更积极的行动方案,定期邀请民间专家学者视察监所医疗环境是否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并提出「矫正机关卫生医疗报告书」,供外界监督。透过全面检视矫正机关软硬体环境,建立全监狱健康促进模式(a whole-prison approachto health promotion),才能真正改善不及格的监狱医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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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琼,医改会董事长、台大社工副教授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委员(人物摄影联合报黄义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