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检察官一次讯问多案 便宜行事抵触侦查不公开

检察官为了尽速结案,在同一侦查庭内,以「一起问、一起答」的方式,同时讯问多名互不认识的被告,此举则违反了侦查不公开。(图/视觉中国CFP)

据报载,近日关于检察官是否可一次讯问多案,引发一、二审检方争论不休。事件起因于,台中地检署洪姓检察官2020年7月间受理4件酒驾案,为了尽速结案,在同一侦查庭内,以「一起问、一起答」的方式,同时讯问4名互不认识的被告,而被台中高分检认定违反「侦查不公开」且情节重大,函请台中地检署办理。而台中地检署职务评定委员会2021年1月以洪姓检察官并未实质侵害侦查不公开要保护的目的决议不惩处;台中高分检主任检察官则建议洪姓检察官「自请评鉴」自清,但为当事人所拒。

对此,由基层检察官组成的「剑青检改」于2021年2月17日发表声明表示,我国检察官内勤24小时值班期间案件量动辄7、80件,一次同时讯问多名酒驾犯并非洪姓检察官首创,在若干地检署也曾发生,希望例外容许内勤检察官可以一次讯问多名酒驾或吸毒案的被告。

有关检察官同庭讯问不同案被告的作法是否妥当,颇有可议之处,法务部蔡清祥似左右为难,仅回应将多听各界看法再决定如何处置,以为缓兵之计,值得进一步讨论。

侦查不公开维护被告隐私

「侦查不公开」为一般大众耳熟能详、琅琅上口的法律原则。按《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明文规定:「侦查,不公开之」,而相关细节性技术性事项规范同条第5项授权订定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以下简称《作业办法》)。

首先,该《作业办法》第2条清楚揭示侦查不公开原则之目的:「为维护侦查程序顺利进行及真实发现,与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名誉、隐私、安全,并确保被告受公平审判之权利,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侦查不公开之」。其次,有关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内涵,根据《作业办法》第4条、第7条规定,所谓「不公开」,除不得公开予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并包括不得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见闻、知悉之行为。而不得公开的事项,包括侦查程序、内容及所得之心证。

由此可知,将不同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起讯问,并制作在同一份讯问笔录上,检察官在进行个别讯问及提示笔录供签名时,使其他不同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以见闻、知悉被告的个人资料及犯罪证据等,已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且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至为明显。

就好像是民众到医院或诊所看病,均依序挂号排队候诊,经医师个别诊察,绝不能因病人都罹患感冒,为节省时间,一起入内同时问诊,此乃顾及病人隐私必要的诊察措施,绝不能便宜行事。同理,检察官就相同类型犯罪(如酒驾或吸毒等)一次讯问多案,作集体式的侦讯,除为顾及各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隐私权保护,亦免大家在场观摩一起应对。

案件量大时调度备勤检察官

本案若非台中高分检坚持程序正义,依「剑青检改」前开声明,此项便宜行事的作法早已普遍存在,且非个案,或已行之有年,不宜等闲视之。

固然,基层检察单位人力配备资源有限,且又受限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后,检警共用24小时之规定,内勤侦查程序难免要快速通关,对于情节单纯及相同的个案齐一讯问作笔录可节省时间,迅速完成讯问或谕知具保、请回,对被告也是一种良善处遇。不过,法律原则若无例外规定,执法者理应遵守且不能逾越。若内勤检察官当日值班遇到解送人犯过多、案件量大时,如有备勤之配置,自应优先调度备勤检察官予以支援,而非采取合并讯问的作法,徒惹争议。

再者,本案虽经职务评定委员会认为,酒驾案件本质雷同,合并讯问不涉及实质侦查计划,不会影响个案后续侦办,亦未实质侵害侦查不公开要保护的目的,而作成不惩处的决议,不免有回护之嫌。侦查不公开规范之目的,不仅限于一端,不能以偏概全,已如上述。不过,本案既非个案,光是独责洪姓检察官或要求其自请评鉴,显非公平。

有鉴于基层检察官改革的呼声不断,台中地检署除已促请洪姓检察官注意外,宜借此机会主动进行内部调查与检讨,并报请法务部严肃面对「剑青检改」可行的建议,就法令与制度通盘考量修正,研议如何赋予检察官内勤足够资源,在符合特殊条件下,准许简化现行流程,以因应实务需要,才是正办,否则容许违逆上级合法指示,归责二审检察官的恣意,而不作适当的处置,立下不良示范,似非负责任的态度。

好文推荐

苏友辰/从邱和顺案看裁判宪法审查 司法审慎求其生而非求其死

苏友辰/废除限量分案 推动金字塔型诉讼制度

苏友辰/冤案平反宣告后,法官的道歉送暖

●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