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之死揭司法最黑暗一幕 石木钦案真相完整披露
图/今周刊提供
负责追债的银行员从无罪之身,变成有罪之人、抑郁而终,至今仍是有罪之身,
他的故事,是台湾司法最大的讽刺,却也是雨过天青的机会。
「按被告死亡者,应为不受理之判决……。」20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这么说明一起伪造文书案件的判决理由。
或许是仅一页长的判决书中没有任何劲爆内容,也可能因为被告只是个平凡的银行经理,总之这起案件,当年并未引起太多关注。
这位英年早逝的银行经理,也是最高法院判决书里的被告,名叫诸庆恩。这场纠缠着他直到生命最后一刻的司法诉讼案,必须回溯到1995年。
当年4月6日,翁茂钟担任总经理的怡华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吴仙富,对诸庆恩任职的百利银行(现法国巴黎银行),交付董事会协议文件、议事录、一张面额1000万美元的本票与授权书,以便怡华与百利银行进行远期外汇与选择权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997年7月,怡华的11笔外币选择权交易产生巨额亏损,造成逾769万美元的损失,百利银行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怡华两年前开出的本票,但怡华否认授权上述交易,双方因此就本票债权存在与否,对簿公堂。
这起双方各执一词的诉讼案,在隔年3月3日、台北地院言词辩论终结当天,出现戏剧性发展。关键人物吴仙富向台南地检署自首,供称是自己伪造本票与交易凭证,并非获得公司授权交易。6天后,台北地院简易庭判决怡华胜诉,本票债权不存在。
笔记揭百利案约谈前商讨「自首」一事
但根据监察院调查,百利银行曾在1996年5月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结算的18万美元汇入怡华公司帐户,怡华又将这笔钱转为新台币;1997年4、5月间,怡华也两度汇款至百利银行供外汇选择权交易扣款之帐户,监委因此推测,「吴仙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情事,翁茂钟早已知情。」
监委进一步比对翁茂钟的笔记本内容后发现,当怡华与百利银行进入司法攻防以后,翁茂钟就密集和时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石木钦「讨论百利案」;1998年2月27日更清楚写下「3月3日法官将约谈吴仙富,律师建议其于3月2日自首」,3月3日又记载「吴仙富家,和其家人讨论自首和下午开庭事」,怀疑吴仙富自首是出于翁茂钟「诱劝」。
毕竟,只要本票是「伪造」,就能让怡华这张本票的债权「不存在」,怡华也就能甩开千万美元的债务。
1997年7月28日,是诸庆恩卷入这场改变他一生的追债案起点。当天,台北地院核准百利银行强制执行怡华开立的1000万美元本票,并裁定百利银行须提出1亿4000万元新台币,作为续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担保。
百利银行当时可以申购其他银行的定存单,出具1亿4000万元担保,但为了降低银行成本,诸庆恩事前征询理律法律事务所律师周丽珠,是否可购买自家银行发行、无记名可转让的定存单代替。得到肯定意见后,他指示下属填制14张面额各1000万元的定存单,交由负责存放款及可转让定期存单交割、清算业务的协理宋彪核决,并将这1亿4000万元提至台南地院作为担保。
诸庆恩可能作梦也想不到,这个完全以公司利益出发、且征询律师意见后所采取的行动,将成为他遭到司法追杀的关键证据。
根据当年判决书,诸庆恩辩称,填制定存单提供法院担保前,曾询问法律意见,且制作时都据实记载买、卖过程,没有损害银行作业正确性的意图;但法官痛批,银行没实际收受存款,就发行转让定存单,「交易单的真实性无以确保,对于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亦将荡然无存,甚而影响金融秩序,岂系法所容许?」
二审有罪判决后,检方与诸庆恩都将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但不到40岁的诸庆恩,在2003年5月、二审有罪判决后13个月,因心脏病突发身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这起上诉案。
痛陈「应验有钱判生,没钱判死」
对此种种情节,监委在报告中沉痛地说:「诸庆恩时值30多岁壮年,于第二审审理时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由其2位稚女承受诉讼境况特殊,石木钦身为最高法院法官,怎能不顾虑于本案评议时若遇到关系人翁茂钟本案上诉案件,是否会有困扰或为难之处,若被揭露时是否会遭社会大众质疑司法公正性?却仍一再与翁茂钟见面,评议时亦未自行回避,一如往常参与审判,未避免易被认为损及司法形象的行为,监院实在难以认同。」
不只监院难认同,不少基层法官亦感愤慨;一位基层法官表示,「平常让我们敬重的法界前辈,却不避嫌地和案件当事人饮宴、球叙,令人震惊且难过。」他认为,监察院揭露的情节,「正应验了『有钱判生,没钱判死』这句话,人民该如何相信司法?」
监察院去年8月弹劾石木钦、揭露这起真相后,法务部也在行政院长苏贞昌「震怒」下,于今年1月18日宣布将清查与翁茂钟有关的四大充满疑点案件,这是绝对重要的第一步。
深入解析司法最黑暗一幕 详见第1259期《今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