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对待女性犯罪者之转变

吴景钦

回顾2013年受瞩目的刑事案件女性犯罪者所占比例有升高之趋势,而向来认为,女性不会以凶残手段杀人,且也因此在刑事司法受到轻刑对待的现象,似乎也产生了转变。

官方的犯罪统计数字来看,男性所占整体犯罪比例往往超过八成,而远高于女性,甚且于暴力犯罪的场合,此等性别比例的差距恐更大。而女性犯罪者,不仅所犯多属轻罪,且其手段亦趋于软性,致造成相类似案件,女性可能比男性受到司法优待与轻判的状况。会造成如此现象,一般皆归因于男女先天的生理条件不同,以及整个教育社会价值体系对男、女的差别对待,致造成犯罪的性别差异。惟随着平权观念的不断提升,女性走出家庭的比例升高,因性别差异所造成的犯罪质与量的落差,必然产生变化,若执法者未能有所意识,而仍执著于固有的想法,其后果实难以估量

以八里命案为例,就经验法则来说,确实难以想像,一位弱女子可独自杀两人并将之弃尸之情事,致让人怀疑必有男性共犯存在,只是于刑事司法上,欲证明犯罪乃须靠证据,而非一种常识性假设。惜在此案刚爆发时,检警机关显然陷入了性别犯罪差异的框架,再加以被告供述有三位男性参与,致更强化了女性不可能独立犯罪的偏见。只是在对妈妈咖啡厅的三位股东发动全面性调查与搜索后,竟无所获,检方却仍向法院声押,要非法官以犯嫌不足及基于慎押原则,致仅命为交保,则冤罪的发生即难以避免。故从此案突显出,男女犯罪的差异已产生质上之变化,若执法者仍囿于既有的观念,又不以证据为依归,恐会铸成大错。

而虽然性别平等权已逐步提升,但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女性犯罪的手法对象,仍围绕以家庭为核心,而与过往无太大差异。明显之例,如盐奶案,以加盐于牛奶的手法,就与女性惯以生活随处可得之物为犯罪手段的既有观念相符。又此案的犯罪动机妯娌不和,看似不可思议,却显露出,即便于现今社会,女性所受到的伦常束缚仍远高于男性,致仍可能成为犯罪动机之事实。

更值关注的是,过往认为女性犯罪者的恶性不高,且于事后多会坦承犯行,而受到轻判的司法现状,似亦有了改变。故八里案的被告,即便被以杀人罪起诉,似亦不至于被判死刑,同样地,于盐奶案里,因盐非属毒物,再加以犯罪者为女性之故,被以伤害致死罪、而非杀人罪起诉的机率自较高。惟此两案的被告在整个刑事程序里,却与大众对女性犯罪者必于事后坦承与忏悔的想法不符,致八里案第一审以死刑处、盐奶案亦被以杀人罪起诉,而颠覆了女性犯罪者受轻刑对待的印象

总之,随着男女平等权的提升,性别于犯罪比例、手法与对象等的差异,亦会逐步缩小。也因此,对女性犯罪的原因解释,自不应再受传统偏见的桎梏,而刑事司法更须基于平等原则为对待。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