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给离职证明别慌张 请领失业给付权益有保障
当劳工面临公司无预警倒闭、歇业,或与雇主发生劳资争议时,可能无法于第一时间自公司取得离职证明文件,导致后续无法申请失业给付,劳动部表示,遇到类似情况时,劳工可直接向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地方劳工局(处)〕寻求协助。 《就业保险法》针对劳工遭遇非自愿离职时提供失业给付,当劳工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等原因离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14条及第20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职,如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时,可检附公司开立之离职证明文件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惟实务上遇有劳工因公司无预警关厂、歇业或雇主行踪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离职证明文件之情形,劳动部表示,劳工可向地方劳工局(处)提出申请,经该局(处)查证属实后,将协助劳工开立离职证明文件,以确保劳工权益。 此外,当劳工与雇主对于离职原因产生歧见,例如:劳工认为遭雇主资遣被迫离职,雇主却认为是劳工自请离职,拒绝开立离职证明,经向地方局(处)申请调解后,劳工即可依《就业保险法》规定,检附调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给付申请,无须等待争议结果确定。倘劳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亦得检具诉讼受理文件申请给付。据劳保局统计,去年有899名劳工获得及时协助,另就业保险开办至今亦已协助1万1千多名劳工。 劳动部提醒,就业保险为劳工、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摊保费成立的社会保险,劳工因劳资争议得请领失业给付,是为避免劳工因争议影响给付权益,先行提供给付保障,故于争议结果确定后15日内,应将调解纪录或判决等资料送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工保险局,如确认未符合失业给付请领规定者,仍应返还已领之失业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