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事由纵有争议 失业给付可先领

劳动部表示,针对劳工遭遇非自愿离职情形,《就业保险法》提供有失业给付的保障,考量实务上劳工与雇主间对于离职事由有不同意见,例如劳工主张离职系因雇主违反劳动契约,雇主则认为劳工是因自身因素离职,进而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无法于离职后立即确认离职事由是否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所称非自愿离职情形。

劳动部说,为保障劳工于争议期间的给付权益,依《就业保险法》第23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9条之3规定,劳工可于争议结果确定前,检附劳资争议调解、仲裁经受理或提起诉讼之文件,先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据劳工保险局统计,就业保险开办至今已协助1万3000多名劳工获得及时协助。

劳动部说明,劳工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仍得请领失业给付规定,为先行提供的给付保障,当争议结果确定后15日内,劳工依规定应将调解纪录或判决等资料送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工保险局,如确定未符合失业给付请领规定者,劳工应返还已领失业给付。

此外,劳动部提醒,如果劳工不是因离职事由与雇主发生劳资争议,而是如公司无预警关厂、歇业或雇主行踪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取得离职证明文件者,劳工也可以向地方劳工局(处)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将协助劳工开立离职证明文件,以确保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