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奖金离职后竟领不到! 顾立雄:没有事先讲明就应该要发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日前传出多家银行因依照金管会规范,给员工业务奖金递延1年发放,导致员工中途离职竟领不到奖金,遭台北市劳动裁罚。据悉,昨天(5日)劳动部特别找金管会、银行公会开会协商。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表示,如果劳动条件中发放条件达成,就应该要发放,若当初在订契约时银行没有事先讲明离职后奖金就不给,那银行就不可以金管会订定的业务奖金递延规定,不发放奖金给离职员工。

依照银行局规定「银行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第8条,因为担心金融业者有不当销售问题,所以对银行的业务奖金采「20%递延一年后发放」。但却有部分银行的工会指控,在这递延期1年内离职,竟拿不到剩余20%的业务奖金。

据工会发出的新闻稿,包括台新银行、日盛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台北富邦银行、安泰银行、远东银行、汇丰银行都有扣发该笔奖金,仅有渣打银行上海商银等少数业者不会扣发该笔奖金。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今天(6日)表示,如果发放条件达成,银行就应该要发放。金管会的要求,是银行不要在交易成功当下就发放奖金,从监理观点,如果奖金发放完全是交易成功与否的当下,就会没办法进一步评估此交易本身内容的适切性,递延的这个规范目的是这样,但这规范绝不可以做为银行不依照劳动契约支付业务员应得奖酬的理由

顾立雄强调,劳动契约的奖金发放跟递延规范是完全两件事,如果在当初订定劳动契约时,劳资双方有直接明白在契约中规定奖金计算一旦离职就不给,银行若有讲明在先,也许依照劳动契约可以解释。但如果没有事先讲清楚的话,而奖金发放条件成就与否,跟员工是否在职,没有产生必然的连动,银行不应该用金管会递延的规范,不发给离职的员工。

劳动部部长许铭春日前也表示,将先跟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当面沟通讨论,她个人则认为这笔奖金应为劳务所得,劳工有所付出,雇主就应该给付酬金。

劳动部昨天(5日)也特别找金管会来开会。顾立雄表示,劳动部是想了解金管会第8条规定的监理意义,但至于劳动契约的审视应该是劳动部的权责,劳动部不应该以金管会上述第8条的规范,作为银行要不要发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