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一句「去死一死」遭资遣 法院判媚登峰解雇违法

曾姓女子公司骂一句「去死一死」,竟遭媚登峰资遣台北地院认定解雇违法,判两造雇佣关系存在。(本报资料照片

在「媚登峰」担任财务副理的曾姓女子,为替下属出气,脱口咒骂「叫总务部的人去死一死」,竟因此遭公司以违反《劳动基准法》资遣。曾女提告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台北地院认为该言论未达《劳基法定义「重大侮辱」程度,反而是公司违反解雇最后手段原则,遂判曾女胜诉,可上诉。

曾女提告指出,她自2019年12月3日起任职媚登峰,原任财务部副理,月薪6万5000元。因总务部门时常向财务部门临时请求急件付款,造成财务人员困扰,2020年4月28日下午她的洪姓部属又向她抱怨此事,她为了安抚洪女,脱口而出:「叫总务部的人去死一死,之后我会告诉财务长,请她想办法。」

曾女说,财务长1周后把她叫进办公室训话近1小时质问为何要咒骂他人,她陈述来龙去脉,表示该言论只是为抒发洪女心情,且未指名道姓,但财务长仍于同年5月6日突袭召开会议,称她违反《劳基法》「对其他共同工作劳工重大侮辱」规定,要求选择自请离职或被资遣,她当下别无选择,只好同意资遣,但事后发现公司解雇不合法,因此提告。

媚登峰抗辩,曾女身为管理阶层,未能成为其他劳工表率,反而口出恶言破坏职场和谐,并有重大侮辱员工情事,应接受惩戒,且曾女已同意解雇并签名确认,两造劳动契约已合法终止。

法官指出,《劳基法》的「重大侮辱」,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受辱者受侵害的严重性,并综合劳工及受辱者双方职业社会地位、行为刺激客观环境等一切情况来判断,且应在使用《劳基法》赋予各种惩罚手段,却仍无法改善情况下,才能终止劳动契约。

法官认为,曾女只是为了安抚部属,才有「去死一死」言论,难认对现场其他员工有侮辱意思,且媚登峰解雇曾女,未就破坏职场和谐等情况举证,也未先以训诫、减薪或降职等惩处规劝改善,曾女言论显然未达「重大侮辱」程度,也不知公司违反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是在错误认知下同意资遣,故判决两造雇佣关系存在,媚登峰应按月给付薪资给曾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