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劳动事件法》 松绑多项劳工诉讼障碍 力求审判实质公平
▲过去劳资纠纷因诉讼条件不平等,劳工多居劣势,司法院推动《劳动事件法》希望达到实质公平。(图/取自pakutaso)
【企划特辑】「老板因为我怀孕刻意刁难、解雇我」、「工作中受了伤、老板却认为不是他的责任,不愿意赔偿」、「加班加到快过劳,老板却一毛加班费也不肯付」…过去劳资纠纷时有所闻,但因劳工较为弱势,常常没办法得到合理赔偿或报酬,司法院进一步了解发现根本原因在于诉讼条件的不平等,导致劳工望诉讼却步,因此推动《劳动事件法》松绑诉讼门槛,诸如:裁判费、提诉地点、举证责任等,希望还给劳工一个实质公平的诉讼起点,该法预计于2020年元旦上路。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李国增指出,劳资争讼事件是私权争执,属于民事争讼的一环,法院原来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但《民事诉讼法》适用所有民事诉讼事件,是以两造当事人诉讼的条件相当为假设前提设计,但在劳资争讼时,劳资双方的诉讼条件其实是严重不对等的,老板的通常财力较丰可以请专人代理诉讼,但经济弱势的劳工样样得自己来,一边打官司还要一边工作取得收入,不然就会断炊,且多数工时、工资发放等相关资料是由雇主保存,一旦面临诉讼却经常出现雇主基于诉讼策略或公司管理不当、不配合提出或没办法提出…等,屡屡导致劳工因举证困难而败诉。在在显示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劳动事件法》,确实有必要。
据统计,台湾每年约有2.7万件劳资争议事件,真正进入诉讼的事件只有仅4千余件,劳工纵使声请调解其获得的给付往往不如预期。有鉴于此,司法院推动《劳动事件法》规范劳动事件的处理程序,希望透过提升诉讼实质平等,确保劳工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确实获得保障。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李国增。
李国增表示,《劳动事件法》先从降低诉讼门槛着手,像是增加「便利性」,过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需「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要告被告必须到被告营业所在地打官司,如果在总公司设在台北而在屏东设有工厂的企业,在屏东上班的劳工要告资方,必须到台北提出,光是南北通勤及食宿费就足以让人打退堂鼓。为此,劳动事件法特别修订可依「劳务所在地」提出诉讼。另外也降低了提出诉讼所需缴纳的「裁判费」,如果劳工主张老板解雇不合法而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的诉讼,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按10年薪水的1%来计算裁判费,《劳动事件法》降为最多按5年薪水的1%计算,而且暂免征收2/3,剩下的金额等到判决确定再由败诉一方负担即可,等于劳工只要先缴纳过去1/6的裁判费,就可以和老板打官司。
另外,根据《劳动事件法》第9条赋予工会可以担任劳工的辅佐人,协助劳工打官司并代为阐述事实,如果遇到工会为多数会员提起集体诉讼(如请求给付退休金、资遣费、求偿等),也从过去无上限的裁判费,降低为超过1万900元部分暂免缴纳,成为保护劳工权益提出诉讼时的一大助力。
而在新的《劳动事件法》中也要求资方有义务提供其依法令保管的文书,如工资清册、出勤纪录,如果资方不依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直接认为劳工主张的说词为真。另外,劳工证明本于劳动关系从资方处取得收入推定为工资、出勤纪录内记载劳工上班的时间推定资方同意,便利劳工主张权利。而且劳工若主张解雇不合法,而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也可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请求资方继续雇用及给付工资,只要法院认为劳工有胜诉之望而且资方继续雇用没有重大困难的话,就会准许,资方在诉讼期间就必需继续雇用并给付薪资给劳工,以维持劳工的生活。
劳动事件法7大重点劳动事件法约可整理出7大重点(如下图),并规范应设置劳动专业法庭,同时也扩大劳动事件范围,并组成劳动调解委员会透过1位法官与2位专家的调解等,让劳工有机会直接听取法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正式提出诉讼,尽力消弭劳资双方的不对等,以期达到实质的审判公平,维护民众的权益。
▲司法院推动《劳动事件法》尽力维护两造在诉讼法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图/记者李毓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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