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缓劳资谍对谍、降低诉讼成本!「劳动事件法」明定法官加入调解委员会
▲劳动事件法即将于2020年起上路,希望强化劳资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改善双方谍对谍的不确定性,维持和谐关系。(图/取自lifeofpix)
「劳动事件法」即将于2020年起正式实施,由于新法对于劳资纷争发生时的调解及诉讼流程更为完善,像是劳动调解委员会结构含法官及劳动调解委员共3人、扩大劳动事件范围、可透过工会代为诉讼…等,因此备受各界期待,例如前阵子沸沸扬扬的长荣空姐罢工案,也正在等待劳动事件法上路后,再进行下一步。但是,司法院民事厅厅长李国增强调,劳动事件法的设立,主要是希望强化劳资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达到实质的公平,并非为了袒护劳工而设立,劳工实际上仍须有权利才能告赢。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李国增。
李国增指出,近年来民众对民事法庭观念已有改变,法院逐渐打破「衙门」威严形象,成为具公信力的纷争解决场所。因此透过法官加入、再加上2位劳资专家所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相信能在诉讼前协助当事人解决纷争,迅速取得两造同意,自主决定结局。毕竟诉讼程序不仅耗费人力、时间、金钱等各项成本,也容易伤感情,何况台湾人只要打完官司,双方的关系往往就回不去了!因此司法原则上仍以和为贵,希望让纷争和平解决,维持劳资关系的和谐。
▲透过法官及劳资专家共3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有助诉讼预知,提前达成和解。(图/pixabay)
法官加入调解委员会 有助诉讼预知
透过让法官加入调解委员会的方式,事先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助于后续诉讼可能结果的预知。李国增指出,过去诉讼前的调解往往花了很多时间只依赖一位调解委员的促谈,导致劳资双方的不信任度较高,且若调解不成立而转换到诉讼程序,整个案件辗转由未参与调解的审判法官手上,要重新再检视相关诉讼资料,使整个诉讼期变得相当冗长。
如今让法官加入调解委员会,直接在调解庭期间取得资讯,不仅有助于法官厘清案情,也有助于劳资双方提前了解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结果,不必再用谍对谍的心态,臆测调解不成到法庭仍可赌一把。且虽然法官提前介入让劳资争议在调解过程即有可预知性,但劳动事件法也明确规范了法官在职权上,调解过程的意见陈述不可做为日后诉讼的论点,保障两造的诉讼权益。
若劳资双方在调解过程面临僵局、又不愿轻易进入诉讼程序时,也可选择采用酌定调解条款,让调解委员会以投票认定的方式,酌量合适的纷争解决结果,或由调解委员会依职权提出适当方案,只要两造没异议也可成立调解。最重要的是,由调解委员会所成立的调解,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给付部分日后如果有一造不履行就可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事件法调解程序流程。
劳动事件法重视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
当然,推行劳动事件法最根本的原因是希望提升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相较于大企业可花钱请律师、专人代劳,但劳工多处于经济弱势,不仅难以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打官司期间可能影响工作及家计,导致过去许多劳工不得不直接放弃权益。李国增指出,考量劳工在诉讼期耐受度较差,所以劳动事件处理法也特别针对诉讼管辖法院、裁判费征收、诉讼救助、审理期间、雇主文书提出义务、举证及保全程序等7大重点进行调整。
原则上大多数的劳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事件法的劳动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惟涉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规定性骚扰之劳动事件不适用。另外,对比诉讼庭的公开化,调解程序进行不公开,将有助于保护劳资双方在调解期间降低受媒体、网路等外界舆论影响而反反复复,降低案情复杂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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