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KY公司监理 券商担任保荐人时间延至3年

为借由深化公司治理及强化证券承销商职能,提升对第一上市公司监理效能,证交所今(23)日董事会通过证交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营业细则相关规定,未来券商担任保荐人时间将有2年延长至3年。相关新规定将报请主管机关核准生效实施。

证交所表示,审查准则修正条文重点如下:

(一)第一上市公司应承诺委任主办证券承销商协助法令遵循作业之期间,由原上市挂牌日起至其后2个会计年度,延长至上市挂牌日后3个会计年度止,即保荐期延长至3年,以与目前科技事业3年一样,以强化主办证券承销商受委任协助第一上市公司法令遵循之职能。

(二)为深化第一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以加强对第一上市公司之监管,保障我国投资人权益,参酌主管机关110年1月18日提出强化第一上市公司监理4大新措施中,研议要求董事会台籍董事须逾二分之一及台籍之独立董事不少于2席部分,明订董事会中在中华民国设有户籍之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员额数规定。

营业细则修正条文重点如下:

(一)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挂牌期间,如违反台籍董事及独立董事员额数规定,应于事实发生日起60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若未依期限办理者,证交所得对其上市有价证券改列为变更交易方法,倘经变更交易方法届满3个月未依规定补选完竣者,应停止其上市有价证券买卖,倘仍未于停止买卖届满6个月内补选完竣者,应终止其上市价证券上市。

(二)第一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柜公司股份逾70%时,若未依承诺收买该上市柜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之股份者,宜参照现行本国上市公司有关未依承诺收买已持有其他上市柜公司股份逾70%之公司股东所持有之股份,证交所得对其上市之有价证券改列为变更交易方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