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张念慈购浩鼎股票是对技术信心 翁启惠声明全文曝光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涉嫌利用女儿名义,收受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长张念慈行贿3000张、市值9300万元的浩鼎股票,2人被依贪污罪嫌起诉。士林地院今天开准备程序庭,翁启惠坚持否认涉犯贪污罪,并表示未插手任何技转流程,签约都只有到副院长层级,而自己都是以发明人立场联系浩鼎。

▲翁启惠表示,自己完全没有插手过技转流程。(图/记者黄克翔摄)

►►►翁启惠声明全文如下:

自去年2、3月起,随着浩鼎的OBI-822药物在解盲的结果部分媒体解读为不如预期之后,作为了解浩鼎技术的专家,被动接受媒体询问而发言,结果被一些人士无尽的追杀。之后,我天真的以为在检察官的侦查过程中,只要解释清楚及提供一切资料,终究可以证明我的清白,也严守侦查不公开,所以未曾向外界多加发言,毕竟就像科学一样,是非曲直总有靠证据厘清时刻。但是,我的期望却是落空了,因为在这次检察官起诉的内容中,实在有太多跟事实不符的部分,也有许多检察官误会的部分,才会造成这次的起诉。

关于我为什么会在浩鼎的OBI-822药物解盲后说出科学上成功的结论,以及当时为何我会说我个人没有持有浩鼎股票的缘由,先前已经向外界报告过并致歉了,就不再重复。因此,这里我专注在本件起诉上,说明为什么检察官的起诉内容有所误会,以及为什么我对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完全问心无愧。重点如下:

一、接任中研院院长职务之后,我仍维持研究人员身分,持续与研究团队成员共同从事研究,未曾懈怠;相关技转的过程,我也都是以技术研发者的身分参与,未曾以中研院院长的身分影响或指示。起诉书从头到尾都说我用院长身分主导技转浩鼎的案件,与事实不符。

二、我从未与张念慈讨论所谓浩鼎1500张技术股,也从未同意收取1500张技术股。检察官甚至没有说明张念慈要给我的浩鼎1500张技术股是要交换什么?

三、我委托张念慈购入浩鼎股票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表现对自己技术的信心,及做为浩鼎母公司创办人的支持态度。其中帮我女儿认购3000张浩鼎股票的部分,是因为我当时没有立即可以使用的现金,来不及处分美国的Optimer股票,所以请张念慈协助,没多久张念慈也在浩鼎股票兴柜交易后以处分为我持有的股票来清偿抵销这笔支出。所以这3000张浩鼎股票都是我自己出资买的,何来贿赂?

四、检察官说我主导润雅员工无偿至中研院学习技术、交付糖分子材料、签署备忘录专属授权契约等职务上之行为,都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这些行为都不是我指示、主导、或决定的;况且在技转实务以及契约义务上,这些行为也都是有合理依据。甚至在嗣后看来,这些过程不仅无害于中研院的权益,更成功为国库取得了丰厚的技转金收入。

五、最后我要说,我虽然一直从事学术研究,但也希望能够进一步将研究成果实用化,尽快造福世界。因此从在美国工作开始,直到返国任职之后,一直透过与业界的互动及合作,将一件又一件的研究成果转换为实用技术,自认在学术的道路上问心无愧。此外,中研院过往十大技转案件中,我的研发成果就占有六件,这是对于中研院的具体贡献,对国家也有所交代

而也因为我所累积的技转经验,因此了解什么样的基础研究、技术、及技转流程可以取得最佳技转条件。以本件的第二次技转为例,包括依据MOU让润雅派员学习或建议以浩鼎作为第二次技转签约对象,都是我以发明人身分本于多年经验及审酌当时主客观条件,所判断符合中研院利益的选择。事实上也带给中央研究院更好的技转条件,而浩鼎也同意付出近6000万的阶段授权金及后续多年的权利金,怎能说有任何不利于中研院?

检方可能没有全盘了解,似乎认为只要没付钱就不能学习、只要没签约什么都不能交付、发明人更不应该建议被授权对象。这样的见解,或许是用于政府采购案,但不符合高科技技转的一般作业流程,对产学合作也会有不利影响。所以在本案中,我除要证明自己清白以外,更希望为所有将来的研究人员争取合理的空间,让好不容易稍有起色的技术移转与产学合作风气能够更茁壮,也让台湾的生技产业发展能够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