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草菌丝体未标示 最高罚300万
食品药物管理署公告,含冬虫夏草菌丝体的产品,必须于外包装完整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不得仅标示「冬虫夏草」,以免误导消费者。违者依法可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规定于今年2月9日开始生效。
▲冬虫夏草菌丝体未标示 最高罚三百万(图/健康医疗网提供)
食药署副署长姜郁美指出,为有效及合理管理冬虫夏草菌丝体产品,并衡酌市售产品态样、科学实证及各国管理现况等因素,食药署于101年2月9日公告「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标示相关规定」,并今自年2月9日开始生效。
姜郁美表示,依公告规定,含冬虫夏草菌丝体的产品,应于外包装明显易见处加注「本产品非中药材冬虫夏草之制品」醒语,及明确标示菌株之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并应完整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不得仅标示「冬虫夏草」,且字体大小应一致。
另外,若食品品名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其使用的菌株须为中华被毛孢,或分离自冬虫夏草的虫草相关菌株,业者使用中华被毛孢菌种为原料时,应备妥菌株的鉴定证明;至于使用中华被毛孢以外菌株为食品原料,应将相关文件送食品药物管理署备查。
食药署呼吁业者,如产制含冬虫夏草菌丝体的产品,应依规定标示醒语、菌株名称及「冬虫夏草菌丝体」的字样,并尽速提供相关资料,送食品药物管理署备查,若未依规定标示,将涉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可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资料来源: healthnew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