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详解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明确新旧法律衔接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确保公司法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就当前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做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为准确理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首先,《规定》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即有利溯及规则,适用新法更能够体现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才赋予相关条文溯及适用的效力。其次,《规定》严格将溯及适用的条文限定在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具体细化规定中。《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利溯及规则的实质性修改、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赋予溯及力。(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