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女儿12岁「叫那个人爸爸」 他怒告通奸却过了追诉期

示意图,与新闻人物无关。(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辛苦养育宝贝女儿12年,却意外发现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对女儿疼爱有加,不料去年无意间听到妻子对她说,要叫陈姓男子「爸爸」,才发现宝贝是小王的种,怒告通奸。不过奸罪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追诉权修正前),全案不起诉结案

《自由时报》报导,林男指控「小王」陈男,明知妻子张女已婚,两人仍于民国91年间发生性关系。对女儿疼爱有加的他,直到去年7月无意间听到妻子私下要求,12岁女儿该叫陈男「爸爸」,才揭发通奸情事,怒告两人。

不过全案经检察官调查,刑法通奸罪为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条规定,追诉权时效为5年;94年1月7日修正后,追诉权时效变更为10年。检方比较新旧结果,认定修正前刑法有利于被告,也就是民国96年10月后不得再行追诉,全案不起诉处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