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也算通奸! 高雄高分院推翻惯例、网友叫好
▲高雄高分院认为,口交就算通奸。(图/翻摄自《九品芝麻官》)
过去口交往往不算通奸罪,不过近日却被高雄高分院推翻了!一名林姓警员与女子开房间,被妻子会同警方抓猴逮人,被以妨害家庭罪送办,不过林男认为两人只有口交,但性器官没有接合,但到了二审认定口交也算通奸,遭判有罪,似乎也推翻以往判例。
即使一般民众观感均认为,口交就是背叛、通奸,但过去法界人士都以「台湾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审法院法律座谈会」结论来参考,认为通奸是性器接合,而口交只能算满足性欲的行为,不构成通奸,因此10多年来为一、二审法官也以此为参考。
据《自由时报》报导,2012年10月11日一名林姓警员与王女到摩铁,林妻抓奸时,在垃圾桶翻到卫生纸等证物,2人表示当天约吃饭,王女因生理期腹痛,转到摩铁休息,事后只承认有「口交」,被依通奸罪送高雄地检署。
一审因依鉴定报告,卫生纸沾有2人精液和体液混合,认定有「嘿咻」遭判刑,2人不服再上诉。二审高分院认为,卫生纸只能证明有男性精液,无法研判另一种是女方何种组织或分泌物,不能认定双方性器官有接合,但2人既然坦承有「口交」,最后仍判构成通奸罪。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曾永宗及受命法官陈松檀指出,刑法对「性交」定义为:性器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换句话说,口交也算性交,且刑法通奸罪是指破坏婚姻的「性行为」,加上社会观感、认知,口交当然也算通奸罪。多数人闻讯认为,「终于有一个有脑袋的法官」、但也有人认为,刑法第十条修正后,早就该舍弃旧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