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崇晏辱警无罪 检叹:台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高院日前改判洪崇晏无罪,引发社会关注。(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太阳学运成员洪崇晏等人2014年4月11日「路过」包围中正一警分局,辱骂「无耻方仰宁」等语,被依违反集会游行法、侮辱公务员与公署等罪起诉,一审皆遭判刑,其中洪崇晏判拘役55日,高等法院日前改判洪无罪定谳。对此,有资深检察官媒体表示,据以往案例民众骂「无耻」被判有罪比例高,但二审法官却认为洪等人无恶意,法院判决不同调,再证明台湾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洪崇晏、辅大学生陶汉无罪,萧年呈涉犯妨害公务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撒丰安.瓦林及那则缓刑2年,期间需接受40小时法治教育全案定谳。判决指出,群众聚集是为中正一分局强制驱离公投盟等一事,表达不满、抗议情绪的不同意见言论中虽夹杂具轻蔑、嘲讽等贬抑性词语,令方仰宁觉得人格受辱,但被告只是想藉耸动、具有贬抑性质言语动作唤起民众关注,显然非属单纯发泄个人情绪,再加上被告等人与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长方仰宁或员警无何私人恩怨,亦难认主观上有何恶意,对可受公评之事提出评论应受宪法保障。

资深检察官向媒体透露,只要以「无耻」关键字,查询司法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就会发现一般民众骂「无耻」等语,被判有罪比例很高,但如今同一侮辱、贬抑性字眼,却因被告身分不同,而出现判决不一的结果,验证「台湾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资深检察官认为,虽然洪崇晏等人的目的是凸显集游法诉求,但动机却是不满方仰宁而爆粗口,法官更将被告的动机目的混为一谈,判无罪,倘若指名道姓骂人「无耻」都属言论自由,那未来应修法将妨害名誉「除罪化」,以后骂人都改由民事诉讼解决,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洪崇晏等人3年前发起「路过」中正一分局行动。(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