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安、大扬案怎么处理?NCC:将依法办理

▲NCC17日召开新永安和大扬董监事经理人变更听证会厘清凯月台数科有无从属关系。(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17日)举办「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四个鉴定人除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其他三人全部缺席,给外界想像空间。NCC会后表示,举凡合法投资有线电视的产业,可促进有线电视优良环境,增进收视户权益,都会正面以待,相关审理程序也将依法办理。

NCC这场「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是要厘清凯月购买新永安和大扬有无涉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3条规定,听证会结束后,NCC委员会议会根据听证会的资料陈述意见,决定是要取得审查这两项交易案的资格,还是只要处理这两家公司的人事变更案。

这次听证会,NCC除了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厘清疑虑,也找了公平会和三个学者总共四位鉴定人用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不过最后只有公平会有派代表出席,另外三位学者却有要事缺席,只以书面资料陈述意见,而四位鉴定人都不约而同指出,若以公司法来看,凯月和台数科其实并没有达到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可以不受有广法第23条「水平整合」的规定。

虽然如此,但是鉴定人之一的政大会计系教授林宛莹建议,NCC应该就「经济实质层面,要求凯月、台数科和六家有线电视提供相关资讯,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控制和从属关系,而且就「最终控制者观点,通常是指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家族成员经营团队

另一位鉴定人之一的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江耀国认为,在股权转移过程中,已构成新永安、大扬的经营权移转,属于有广法第23条中的「让与营业」,并非第29条的营运计划内容之「一般变更」,因此建议NCC可依有广法第23条规定,按照程序来审查这两项交易案。

第三位鉴定人世新大学传播管理系教授林富美则陈述,虽然凯月间接投资新永安及大扬公司会对市场占有率、集中程度产生变化,但在数位汇流与全媒体发展趋势下,业者必须面对市场结构性变迁下的强大竞争,并照顾大众收视权益才利永续经营。她认为,市场机制弱化市占率这方面的问题,业者最大的挑战仍然是在内容市场是否具竞争力

对于鉴定人的陈述意见,NCC表示,本案鉴定人对本案的宝贵意见,将提供委员会议审议参考,举凡合法投资有线电视的产业,可促进有线电视优良环境,增进收视户权益,都会正面以待,相关审理程序也将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