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明讨论新永安、大扬案 外界预料此案要实质审查

▲NCC30日讨论「新永安、大扬人事变更案」,预料此案将要求补证。(图/资料照)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上周三进行「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报告案,要求列管单位朝能否以有广法第23条处理的方向研析。NCC明天(30日)要进行这项人事变更案的讨论案,外界预料此人事变更案将根据有广法第23条规定要求补证,也就是凯月购买新永安和大扬交易案要送到NCC进行实质审查

NCC17日举办「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起因是凯月公司买下台南的新永安有线电视系统台和嘉义的大扬有线电视系统台后,并没有把交易案送交NCC审查,而是只向NCC申请董监事和经理人变更,由于NCC发现,台数旗下的中投有线电视公司的前总经理跑去新永安担任总经理,因此召开听证会,要厘清凯月和台数科有无从属关系

NCC724次委员会议上周三(23日)进行「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长、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案听证会」报告案,发言人翁柏宗表示,委员们在听取听证会鉴定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意见后,由于有委员表示,因为鉴定人林宛莹认定此交易案有涉及「经济实质」层面和「最终控制者观点,鉴定人江耀国明白指出此交易案属于有广法第23条中的「让与营业」,并非第29条的营运计划内容之「一般变更」,因此要求列管单位朝能否以有广法第23条处理的方向进行研析。

经过一周的研析,NCC725次委员会议明天(30日)排定议程,将针对此人事变更案进行讨论,由于鉴定人林宛莹和江耀国的立场相当明显,加上反媒体垄断的声音再起,外界预料,此人事变更案将根据有广法第23条的规定要求补证,也就是凯月购买新永安和大扬的交易案要送到NCC进行实质审查,许可后才会审查人事变更案,以彰显NCC的职权

主委翁柏宗上周三表示,本届委员有心调整有线电视市场结构秩序,在审议新永安、大扬案时,将依准驳标准包括健全有线电视产业健全发展、确保通讯传播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考量

有线广播法第23条:系统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检具申请书及变更后之营运计划,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一)让与营业或受让营业(二)与其他系统经营者合并(三)投资其他系统经营者。经由与其有公司法所定关系企业之公司投资其他系统经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