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工地发生坍塌致3人被埋身亡 3人被追刑责

(原标题:西安工地发生坍塌致3人被埋身亡 3人被追刑责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赛信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主要**兼技术**,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2018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87********,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港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2018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秦港公司**,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0年5月25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2018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安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亮丽自动化分公司)将德杰地产项目电力管线顶管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交接给秦港公司进行现场勘测,秦港公司遂成立项目部,由被告人秦港公司**安某某负责,秦港公司又将德杰地产项目电力管线顶管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项目经理资质的被告人黄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赛信公司,2018年6月3日7时许,秦港公司和赛信公司在未通知亮丽自动化分公司的情况下,在秦港公司安全员兼施工员被告人韩某某及秦港公司、赛信公司**没有到场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施工人员对现场周边地质条件不掌握;在没有专项设计和支护方案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在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辖区桃园路东口处,电力管线顶管工程项目作业过程中,作业井井壁坍塌,造成现场周某某、党某某、张某某3名施工人员被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6.073万元。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技术**,不具备项目经理资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监理缺失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作业井周边地质条件不清楚,未及时告知施工人员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现场未见任何安全警示提示标识、人员管理失控,事发时项目部人员均不在场,施工人员进入隐患作业井盲目施工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事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现场周边地质条件不掌握;在没有专项设计和支护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指挥人员进行支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重要全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作为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未与亮丽集团签订工程合同、未向建设方和总承包方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组织施工;未正规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机构,对工程项目督导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5、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及秦港公司相关管理文件

6、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潼“6.3”德杰地产项目电力管线顶管作业井井壁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7、人身伤亡事故赔偿协议书、从轻或免于行政刑事处罚申请书;

8、判决书、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安某某无视法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黄某某、韩某某、安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骊山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