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文/侵占遗失物 据为己有贪心触法网

▲如果因为一时贪心,捡到钱或其他财物想据为己有,一旦失主报警被查获,将面对《刑法》侵占遗失物罪责。(图/视觉中国CFP)

台湾监视器密度之高可称得上是世界之冠,在公共场所里,人们的一言一行几乎都被摄录下来,例如2016年发生的一银盗领案能够成功破案关键之一,也是无所不在的监视器。

在遍布监视器的台湾,当你在超商内或在提款机上看到别人遗落钱包手机等财物时,千万不要据为己有,因为这不只是道德议题,还关系法律风险

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要拾金不昧,捡到遗失物之后要拿到警察机关办理公开招领。依《民法》第805条之规定,于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其财产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但这不单是道德上的约束,如果因为一时贪心,以为捡到钱或其他具有价值的财物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心生贪念的想据为己有,一旦失主报警而被查获,将面对《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的罪责,虽仅处以罚金刑,但人生也因此多了一条前科

实务上还曾发生过,一位顾客商店内拾得皮夹后交给店员委托店员在失主前来寻找时交还,不料店员竟然起了贪念而将皮夹暗杠,失主前来询问时表示没有人拾获,结果失主不甘损失报警侦办,经警方调取店内监视器后发现皮夹被店员侵吞了。因为店员并非单纯拾获遗失物,而是基于业务、收取顾客托交要返还失主的财物,构成《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千元以下罚金。

年轻的店员因为一时贪心,竟因此得面对如此重的刑责,所以说这不只是道德议题,行为前还是得考量未来将面对的巨大法律风险啊!(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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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文,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