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文/侵占遗失物 据为己有贪心触法网
▲如果因为一时贪心,捡到钱或其他财物想据为己有,一旦失主报警而被查获,将面对《刑法》侵占遗失物的罪责。(图/视觉中国CFP)
台湾监视器密度之高可称得上是世界之冠,在公共场所里,人们的一言一行几乎都被摄录下来,例如2016年发生的一银盗领案能够成功破案关键之一,也是无所不在的监视器。
在遍布监视器的台湾,当你在超商内或在提款机上看到别人遗落的钱包、手机等财物时,千万不要据为己有,因为这不只是道德议题,还关系到法律风险。
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要拾金不昧,捡到遗失物之后要拿到警察机关去办理公开招领。依《民法》第805条之规定,于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其财产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但这不单是道德上的约束,如果因为一时贪心,以为捡到钱或其他具有价值的财物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心生贪念的想据为己有,一旦失主报警而被查获,将面对《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的罪责,虽仅处以罚金刑,但人生也因此多了一条前科。
实务上还曾发生过,一位顾客在商店内拾得皮夹后交给店员,委托店员在失主前来寻找时交还,不料店员竟然起了贪念而将皮夹暗杠,失主前来询问时表示没有人拾获,结果失主不甘损失报警侦办,经警方调取店内监视器后发现皮夹被店员侵吞了。因为店员并非单纯拾获遗失物,而是基于业务、收取顾客托交要返还失主的财物,构成《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千元以下罚金。
年轻的店员因为一时贪心,竟因此得面对如此重的刑责,所以说这不只是道德议题,行为前还是得考量未来将面对的巨大法律风险啊!(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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