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解决民代关说应增订斡旋贿赂罪

▲林益世收贿案为什么这么难定谳,难就难在「民意代表收钱办事」,要涵摄适用哪一条法律?(图/记者邱中岳摄)

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在2010年立委任内,向炉渣业者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6,300万元,施压中钢卖炉下渣给地勇公司,高院一审最近依公务员假藉职务恐吓得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月,这是疫情肆虐下少数宣判的案件。

个案子发生后,因为涉案人身分一直备受瞩目,经过近十年的司法程序(仅就林在立法任内收贿部分论述),台北地院一审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处有期徒刑5年6月,褫夺公权5年」,高院改依「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8年」,而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判决林益世违背职务,但《立法委员行为法》仅系立法委员义务与基本权利利益回避、伦理基本规范等概括性抽象法律,并非与立法委员执行职务有直接关系之法令,所以林益世到底违背什么职务没有查清楚,撤销发回更审。近日宣判的高院更一审则赞同地院的见解。

公务员收贿要依法定职权说或实质影响力说

该案历审都认定林益世有收钱,收了不该收的钱,被判罪天经地义,可是审判那么久了,还在更来更去,老百姓的记忆模糊了,就算最后定罪了,能够达到澄清吏治、整肃官箴的目的吗?

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难定谳,难就难在「民意代表收钱办事,要涵摄适用哪一条法律」?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立法院行使之职权包括:议案审议、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同意权之行使、覆议案之处理、不信任案之处理、弹劾案之提出、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文件调阅之处理、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行政命令审查、请愿文书之审查、党团协商等,所以向中钢、中联等民营企业乔事情,看起来与立委法定职务无关,高院更一审判决认为,中钢与中联之所以配合办事「并非因其立委职务,而是来自党政、地方的丰沛影响力」。

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是公务员从人民手中得到利益,并且违反自己职务上的相关规定,该罪的构成主要是以利益换取违反职务上规定,所以个案中要争执的正是:利益的对象是否就在于该公务员职务范围内?因此才会有「法定职权说」与「实质影响力说」的争议

「法定职权说」是指,这个职务是公务员法定职务权限范围内的职务,基本上只限于对该业务有执行或监督管理之人,民意代表收钱乔事,进而游说、关说、施压,这些都不属于民代的职权,不会构成收贿罪;「实质影响力说」则指,公务员透过其法定职务权限,对于其他政府机关或公务员有关公务决定或执行,实质上产生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力,都属于职务。

最高法院历年来对于公务员收贿罪有关职务上之行为,原则上采取「法定职权说」,但在前总统陈水扁龙潭工业区购地贿赂案」改采「实质影响力说」,认为「基于『行政一体』之上下监督关系,总统对于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各部会之行政行为,一旦亲力亲为,亲身参与,影响、干预或形成特定结果内容之决定时,均与其总统职务具关联性,为其职务实质影响力所及,自属其职务上得为之行为」。「实质影响力说」也要以法定职务为前提,再依据不同个案扩张,才不至于太浮滥,但已经发生的几件个案,法院又有不同的认定,学者批评这是「伸缩自如的实质影响说」,恐会葬送法治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仿效国外增订公务员物斡旋贿赂罪

高院更一审判决认为,林益世运用丰沛的人脉所产生的影响力,向中钢、中联经营阶层请托、施压、恫吓,使其等不得不配合而同意合约,构成恐吓得利罪。但立委透过影响力,造成他人心理受拘束而影响、干预或形成特定结果或内容的决定,其实应该更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 款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利罪,另一位前立委高志鹏就是依据该法条被起诉定罪,如果检察官当初是用这个法条起诉,可能就不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

由于刑罚的严厉性,法治国家都要求《刑法》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部分民代借由个人影响力去影响他人的职务行为,又借此获取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该如何处罚又众说纷云,无啻是对于法治国家的伤害,更直接影响到裁判的公信力,建议可仿效外国立法例,增订公务员斡旋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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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