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药头9罪 药脚翻供仅认定1次有罪
台中高分院认为,仅证明王男有持有、施用安非他命,无法证实王贩卖第二级毒品犯行,仅认定1次转让判6月徒刑,其余8次犯行无罪,驳回检方上诉,仍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王姓男子2021年间遭警查获毒品,检警调查,4名药脚,药脚坦承,王将毒品以贩售或无偿转让给予,并以现金交易,检方共起诉9罪,法院审理期间有药脚翻供,最后让一、二审法官认定,检警搜证影像,仅证明药脚有到王家,无法证明买毒,仅认定1次转让判6月徒刑,其余8次犯行无罪。
警方调查,王姓男子涉嫌贩售、转让毒品安非他命,于2021年5月、7月间到其住处搜索,查扣1批安非他命,数量逾80公克,溯源追查,王曾在去年2月至7月间,以每包毒品1000元至2000元的价格贩售给药脚或无偿转让。
检警拘提及传唤萧姓、林姓、庄姓、王姓药脚到案侦讯,检方认定王男有7次贩毒、2次转让毒品犯行,依毒品罪起诉。一审审理期间,原指控王贩毒的药脚却翻供,辩称是跟王男有债务关系,王不断催他还钱,才陷害王贩毒给他,所以才跟检警「乱讲」。
一审法官认为,检警有拍摄到药脚前往王男家的画面,但没有入内拍摄毒品交易情形,警方在4、5个月后才侦讯涉案药脚,而且后来拍摄到的画面几乎都差异不大,药脚也记不清楚是否有交易状况,认为药脚证词可信度不高,而且也没有其他积极证据佐证。
一审法官认定,除了王男于2021年5月间 有转让毒品给王姓药脚的证据,依转让禁药罪,判刑6月,其余王男被控贩毒、转让毒品的8罪,皆判无罪。
检察官今年上诉台中高分院指出,此案在2021年5月间讯问后,即命王男限制住居,但是调查后续的侦查与审理期间,王男与其他涉案药脚沟通仍然顺畅,研判王男与其他药脚有串证可能性,才导致药脚在审理时翻供。
一审审理时王男是从口袋拿出毒品,与搜证拍摄到的画面不符,因而认定证词可信度不高,但检方认为,药脚接受检警侦询时,已距离案发有2个月,对于王男是否从口袋拿出毒品,无法要求药脚在审理时的记忆力,能像摄影机拍下那么精准。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检方仅提出王男的对话纪录截图、车行纪录、监视器画面翻拍照片、汇款单据照片、交易明细表等,或仅证明见面或汇款之事实,均无法证实王贩卖第二级毒品犯行,仅证明王男有持有、施用安非他命,驳回检方上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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