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没有独立上诉权就没有完美的被害人诉讼参与

▲即便《刑事诉讼法》增列「被害人诉讼参与」,被害人仍无权独立提起上诉,令修法美意大打折扣!(图/视觉中国CFP)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

近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列了第七编之三「被害人诉讼参与」,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法以来,对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所做最大幅度的改变,也相当程度回应外界一再批评法律「只顾保障被告人权却无视被害人权」之讥!然而,修法后,被害人仍然无权独立提起上诉,使得修法的美意大打折扣!

且从犯罪被害人于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看起。被害人得提起附民诉讼请求加害人赔偿,但附民诉讼系以刑事判决认定之事实基础,该事实业经检、警调及法官调查,可以免去被害人需要负担的举证责任,且附民诉讼不用缴纳裁判费,故该制度虽然备受易造成滥诉的批评,但近年来《刑事诉讼法》虽经多次修法,普遍认为该制度仍有其存在的价值。

在制度设计上,是希望刑事判决之同时为附民诉讼判决,惟因法律规定案情复杂,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审理,实务上,刑事庭在作出有罪判决时,除智财案件法律规定应由刑事庭自行裁判外,基于专业及案件负荷考量,大多会将附民诉讼事件移送民事庭,鲜少自为判决。当附民诉讼事件移送民事庭后,即成为独立之民事诉讼,之后程序皆依循《民事诉讼法》,问题尚少。

但《刑事诉讼法》第503条第1、2项规定:「刑事诉讼谕知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者,应以判决驳回原告之诉。但经原告声请时,应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管辖法院之民事庭。前项判决,非对于刑事诉讼之判决有上诉时,不得上诉。」依现行法规定,犯罪被害人并非刑事诉讼之当事人,无权迳行提出上诉,必须请求检察官上诉。换言之,检察官没有提出上诉前,被害人纵使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亦属于不合法上诉,法院可以迳行驳回。

现行实务上,检察官对于被害人声请上诉案件,大都会尊重被害人意愿提起上诉,且法院为了让被害人可以请求检察官上诉,在寄发刑事判决书时,都会先寄给被害人再寄给检察官,技术性的延长上诉期间。但囿于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期间只有10日,且系自收受判决时起算,因而造成犯罪被害人若先收受驳回判决,再收到刑事无罪判决,必须先请求检察官上诉后,才能合法提起附民诉讼上诉,但若收受刑事无罪判决的时间距离收受附民驳回裁定的时间较长,就会导致被害人在请求检察官上诉时,附民诉讼上诉期间已逾期;甚且,当被害人在请求检察官上诉时,若检察官未及时上诉,亦会造成附民诉讼上诉期间逾期,形成对被害人不公平现象

针对上述检察官未提起上诉,若犯罪被害人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实务上虽有认为检察官嗣后已提起上诉,被害人之上诉程序已经补正,以及以检察官上诉期间届满后再来起算附民诉讼案件上诉期间等两种作法,但第一种作法显然与现行法规定有违,第二种作法亦与附民诉讼判决书最后「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的教示说明有违,因此,大多数的判决都认为附民诉讼上诉不合法而驳回。

然而,这种驳回判决形同是将法院送达附民诉讼判决及检察官提起上诉的快慢结果,转嫁给犯罪被害人,岂合乎事理之平?若要仰赖法官的仁慈来决定附民诉讼上诉是否合法,更不可靠。

解决之道,首先可以考虑赋予因刑事判决无罪、免诉或不受理判决而遭受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之被害人,可以独立提起上诉。惟此法有悖于附民诉讼是以刑事诉讼判决为基础的原则,且附民诉讼上诉后是归民事庭或刑事庭管辖?万一检察官对于刑事判决未提起诉状,又该如何处理?恐有疑问。

其次,对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犯罪被害人给予独立提起上诉之权利,近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订许多犯罪被害人参与诉讼之权利,唯独未将犯罪被害人独立提起上诉之权利纳入,犯罪被害人不能独立提起上诉,将使其在诉讼程序中永远只是作个配角,亦无法让其舒缓累积心中怨念!为完善犯罪被害人参与诉讼,有必要纳入被害人独立提起上诉的制度,否则对于被害人之保障,似乎缺少一块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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