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注意!营业人发票若未注明信用卡末4码 小心受罚

发票示意图。(图/记者吴欣晏摄)

记者赖亭羽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于查核信用卡交易资料时发现,有部分营业人接受消费者以信用卡结帐,未依规定于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信用卡号末4码,因而遭受处罚。

高雄国税局指出,营业人销售货物劳务与持用签帐卡之买受人者,除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者外,应于开立统一发票时,于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4码,如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时,未依照规定办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须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于1,500元,最高则不得超过15,000元。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于106年1月销售货物接受消费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规定于开立手写式二联式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信用卡号末4码,累计该月接受消费者刷卡金额计168万(销售额160万、税额80,000万),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须按销售额1%处16,000元罚锾,惟该项罚锾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故仅能处罚15,000元。

另外,如消费刷卡金额为10,500元(其中销售额10,000元、税额500元),其按销售额1%应处罚锾原为100元,但依规定罚锾不得少于1,500元,故仍须处罚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