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额20万以下就免开立发票? 注意这5件事以免受罚!

小吃店示意图。(图/翻摄自Anthony Bourdain脸书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根据一般认定,只要店家每月销售额未达到20万元,则可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台北国税局表示,经财政部核定,只要是「营业性质特殊」的营业人,则就算销售额超过20万元,仍免开立统一发票。

依照财政部2000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规定,营业性质特殊的业者包括:供应大众化消费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即使这些店家销售额达到20万元,依然可以免用统一发票。

不过依照财政部2012年修正发布「稽征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若以上店家出现下列5项现象,仍应开立统一发票。

一、以连锁加盟方式经营。二、以电子系统设备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单号码牌方式经营。三、透过网路销售。四、以电子方式或收银机开立收据、处理或管控帐务。五、依其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情形,销售额倍增,足以认定有使用统一发票能力

财政部表示,若经稽征机关核定应使用统一发票而未使用者,除处以罚锾外,情节重大者更可处以停业处分,并得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事关权益,请相关行业营业人注意,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