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销售货物预收订金 应先行开立统一发票

营业人销售货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规定,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的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依该时限表规定,从事买卖业的营业人销售货物应于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惟于发货前已收取货款者,应就预收货款先开统一发票。

举例说明,甲君于112年6月间向乙家具行订购总价新台币100,000元的实木床组一套并支付订金30,000元,双方约定于112年8月底交货。乙家具行应于收取该订金时先开立金额30,000元二联式统一发票交付甲君;嗣后于112年8月底将该床组送交甲君时,再就剩余价款开立金额70,000元的二联式统一发票交付甲君。

营业人销售货物于发货前预收订金者,如因一时疏忽,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者,请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征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以免遭查获后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