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统一发票 不是只看销售额

餐饮业开立统一发票标准

台湾「食」力惊人,新店家接二连三开出,不过常有民众询问,为何有些排队名店高挂免用统一发票贴纸,是否未诚实纳税?还是稽征机关未尽责?对此国税局回应,一般免用统一发票标准为每月销售额20万元以下,但销售额并非唯一认定标准,若为财政部认定的特殊营业人,则不受该标准限制。

台北国税局解释,依财政部函释规定供应大众化消费豆浆店冰果店、甜食店、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店等,均属财政部认定的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不受销售额达20万元须使用统一发票限制。

也就是说,营业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统一发票,并非以销售额为唯一标准,得视其营业性质及营业规模而定。但国税局指出,前揭函释仍有但书规定,只要是主管机关认定其具有使用统一发票能力者,就核定其使用统一发票。

举例来说,店家备有POS机提供取餐单号码牌,就会被国税局认定具有开立发票、甚至可开立电子发票的能力,因此须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若店家不服规定提起行政救济,则国税局得将其营业税额自1%调升至5%,甚至不排除停业可能;但若该营业人胜诉,国税局则会退回超征的税款

此外,依财政部修正公布的《稽征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规定,同样须开立统一发票的类型还有以连锁加盟方式经营,透过网路销售,以电子方式或收银机开立收据、处理或管控帐务,依其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情形致销售额倍增等4种情形。

官员提醒,营业性质特殊的营业人,若符合上述情形,稽征机关仍得核定其使用统一发票,若经稽征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而拒绝使用者,除处以罚锾外,更可能处以停业处分,并得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事关权益,请相关行业营业人注意,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