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发票「书写」错误 应收回作废重开

若营业人开立给个人之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错误,因发票未载明消费者个人资讯,营业人无法找到消费者收回该错误发票作废并另开立交付正确之统一发票,倘遇此情形,可以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征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且依实际交易资料报缴营业税,依规定可免罚。

但一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三次以上者,就不适用免罚规定,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1,500元,最高不超过新台币15,000元。

高雄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如有应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重开,以免受罚。若开立统一发票予个人消费者,如有应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却无法收回作废重开之情形,应尽速向所辖稽征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并记得依实际交易资料申报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