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 指定捐款予私校 可全额抵税

目前个人或营利事业对公立学校的捐赠,适用《所得税法》对政府捐赠的规定,得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但对私立学校的捐赠却有很多限制,导致私校非常难得到捐款。

现行规定,指定捐款予私立学校者,当年度可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的比率上限,个人为综合所得总额70%,营利事业则为所得总额35%。但透过兴学基金会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比照捐赠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提出修正《私校法》第62条,对于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之指定或不指定捐款,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中华民国私立科大校院协进会理事长、龙华科大校长葛自祥表示,过去很多法律都采防弊角度,总认为捐款给私校,私校会乱用或与捐款者勾结进行不法的事情,就是把私校当成「小偷」看待,在立法时做很多限制,这对私校很不公平。

葛自祥说,政院通过《私校法》第62条修正案,透过兴学基金会捐款给私校可百分百抵税,他们希望立法院早日完成修法,给予私校公平对待。对于捐款要透过兴学基金会,他表示只要捐款可以进入私校,多一道手续有利于政府监管,他们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