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拟放宽企业抵税额度 教团忧「助长财团猎校风气」

行政院将《私立学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内容将使私人及企业在捐赠私立学校时,不论指定或不指定捐赠对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税负。(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行政院将《私立学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内容将使私人及企业在捐赠私立学校时,不论指定或不指定捐赠对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税负。高教工会认为,让捐赠私校的金额得以完全免税,除了将使财团得假藉捐款逃税外,必然还将提供更大诱因,鼓励、助长更多觊觎私校校产的财团,以捐资为名,如秃鹰般地竞逐、不正入主私校的「猎校风气」,势必将开启私校学生与教职员的恶梦。

高教工会表示,若捐赠私立学校也要享有与公校同等免税待遇,那主管机关对私校的监管也应该全面比照公校,并且大幅度将私校公共化。例如董事会纳入公益董事、教职员董事并且限制连选连任。

高教工会提到,对于指定与非指定对象之捐赠应该区别,能享有全额免税的,需以「其捐款并无附有任何条件、负担或对价关系」为前提要件,仅限于毫无附条件、负担或对价关系的无偿赠与。相对的,那些有附条件的赠与,不但不该享有全额免税,甚至应降低现有免税比例,以提高企业不指定对象捐赠诱因,让真正基于公益捐赠私校的资源,可以透过公平的方式进行分配,杜绝带有不正目的的财团侵蚀高教。

高教工会指出,修正条文对于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仅增加监督二字,却无实质监督方案,在财团捐赠全额免税的情况下,恐让「兴学」基金会沦为「卖学」基金会,成为高教秃鹰买卖私校的买办。高教工会认为,若要增加对不指定对象捐赠的诱因,应降低现有指定对象捐赠之免税额度,必要时可适度提高不指定对象捐赠之免税额度,同时强会对私校兴学基金会及私校之监管。

高教工会强调,目前《私立学校法》第62条的修正方向,显然为图利财团之恶法,是将国家公共资源,拿去喂养高教秃鹰。此恶法若是通过,将助长财团不正入主私校,成为财团避税手法,且对高教公共性带来严重破坏。

高教工会呼吁,行政及立法机构不应修法免除对私校捐赠之税负,以维护高教的公共性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