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修正案通过 透过兴学基金会捐款私校可全数抵税

教育部提出修改《私校法》第62条,以让私校更容易得到捐款。(林志成摄)

在少子化冲击下,私立学校经营愈来愈困难,为提高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给私立学校的意愿,行政院今天通过教育部所提《私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透过兴学基金会指定与非指定捐款予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目前对公立学校的捐赠,适用《所得税法》对政府捐赠的规定,得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但对私立学校的捐赠,所得税法明定个人列举扣除额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营利事业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超过所得额10%。

现行《私校法》第62条也规定,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指定」捐款者,仅能按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营利事业之捐款不超过所得总额25%,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

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学校者,当年度可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上限,个人为综合所得总额70%,营利事业则为所得总额35%。但透过兴学基金会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比照捐赠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在少子化趋势下,私校经营愈来愈困难,加上涨学费很困难,而法律对于个人或营利事业均款给私校又有很多限制,私校觉得受到不公平对待,之前就不断要求教育部可以放宽捐款规定。

教育部因此提出修正《私校法》第62条,有两个重点:一、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之捐款,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皆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二、将会同财政部修订「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运作及基金管理办法」,增强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行政院院会今天也通过教育部所提的这项修正草案。

教育部表示,未来如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将可提高大额捐款意愿,也符合捐款者对学校认同感,协助私立学校筹措更多财源,以健全学校发展,并提供学生更高品质的学习环境。此外,兴学基金会之董事会成员包含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总处等,透过兴学基金会把关捐款使用的情形,提高其监督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