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拟修精神病犯监护处分 采不限时限延长治疗到好为止
铁路警遭刺杀凶手竟获判无罪,事件持续发烧。针对精神病罪犯的监护处分,法务部打算推动刑法修法,现行的监护处分以5年为限的规定将会修改,除第一次监护处分为5年,以后有必要时,由检察官声请,法官裁定,每次延长3年,不限次数,治疗到好为止;但须每年进行评估,以免过于侵害人权。
铁路警察李承翰去年执勤时,遭郑姓男子持刀刺死,全案经由嘉义地院一审审理后,嘉义地院合议庭法官以郑男犯案时受思觉失调症影响,而判处郑男无罪,宣判出炉后更是引发各界哗然,各界均希望政府能强化社会安全网,避免类似案件再发生。另外新店先前发生随机刺杀路人案,小灯泡命案等等案件,让精神病患犯案的问题,引发重视。
法务部长蔡清祥指出,此类案件牵涉到《刑法》第87条第三项规定的监护处分,由于该规定在精神病患适用时,仅能施以监护处分(强制就医)5年以下,似乎已经不合时宜。因此法务部打算推动修法,将本条规定修改。
修正草案于6日曝光,蔡清祥表示,经过与司法院等相关单位会商后,法务部已经完成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会审议中。蔡清祥说「结论就是说,可以延长,不以5年为限,必要时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由法官裁定,不限次数,每一次最长3年。但每一年都需要鉴定与评估,只要无继续执行之必要,就由法官裁定,免予继续执行。」
蔡清祥表示,这样的原则符合外界期待。「不会5年到了,就会离开监所,必要时由检察官向法官声请。虽然不限次数,但随时都可以检讨是否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就可以结束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