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破网!司法院增修「紧急监护」 精神病患犯案可监护5年

法院发言人张永宏,说明「紧急监护制度。(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为避免精神病患犯案后,再度对社会造成危害,司法院28日公布《刑事诉讼法》增修条文,将推行「紧急监护」制度。精神病患犯罪后,由检察官声请、法官审核,认为犯嫌重大、且有危害公共安全并有紧急必要者,可以施以监护1年,并得裁定延长监护6个月,累积最长监护期间不超过5年。

铁路警察李承翰去年执勤时,遭郑姓男子持刀刺死,案经嘉义地院一审审理后,合议庭法官以郑男犯案时受思觉失调症影响,而今年5月间判处郑男无罪。桃园梁姓男子2018年10月晚间吸食安非他命后,与母亲发生口角,他最后拿刀追砍母亲,砍死母亲后还将头颅斩断,从12楼住处的后阳台丢下社区中庭,高等法院二审判处他无罪。以上均是精神疾病患者犯案后,获得法院判处无罪的案例,也都引起社会争议,认为社会安全网已经出现漏洞

司法院召开院会,并在28日公布《刑事诉讼法》增修条文,增订第10章之1「紧急监护」、第121条之1至第121条之6、第301条之1。对于在侦查及审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之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碍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时,法院可以运用紧急监护制度为适当之处置。

在司法院草案研拟,被告于侦查中或法院判决前,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实足认为刑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并有紧急必要者,得适用「紧急监护」制度。这项制度侦查中由检察官声请,审理中于判决前检察官得声请或法院得依职权决定,由法院做出裁定1年以下之紧急监护期间;若需延长,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紧急监护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年。

另外草案中也规定「紧急监护」制度之声请程式救济程序、「紧急监护」制度之撤销。此外,侦查中「紧急监护」审查程序,列入强制辩护保障范围;另外法官也应传唤检辩双方到场陈述意见,并调查相关证据。目前草案将尽速函送行政院会衔提请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