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检跟风「警所报到」!侵害人权、浪费警力、效果可议

▲院检要求被告警所报到,侵害人权效果不彰。(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获得法院检察官准许交保的被告,裁定书中经常会要求定时到「警所报到」,但其实这项作法并无明确法源依据。况且经过10余年的操作后,目前已经累积近9千起案件须到「警所报到」,但10年来仍有超过7千名被告落跑,效果不彰。另外还有被告被限制6年来,天天到警所报到,法院却仅仅只开过2次庭,大大侵害人权。基层员警更大叹,浪费员警人力还效果不彰,破坏院检警和谐!

我国《刑事诉讼法原本规定得限制被告住居,另外在法院裁准停止羁押时,同法第116之2条第1项第2款,「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得命被告应遵守『适当之事项』」故本规定被视为法院要求交保被告定时到「警所报到」的法源依据。为了加强防逃,本规定今年更修正为「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可要求被告定期向法院、检察官或『指定之机关』报到」,搭配科技设备监控(配戴电子脚镣)、扣押护照等作法,成为今年政府加强防逃的重要政策

但实际上,定时到「警所报到」的作法,究竟从何开始,仍无明确的时间点。较可查出的纪录,是2004年间的太平洋电信电缆掏空案中的被告胡洪九,法院当时进行准备程序庭9个月后,羁押即将期满又无适当的延长羁押理由,因此裁准他以当时的天价1亿2千万元交保,经过检方多次抗告后,法院最后改裁准他1亿5千万交保,并要求「定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到」。这也开启了这10余年的侵害人权措施

由于法官、检察官人手不足,又不愿承担被告交保后落跑的风险,「警所报到」成为各院检跟风的做法。根据司法院的统计资料,2008年到2018年间,11年来共有8861案的被告,获交保后被要求到派出所报到。但因司法院仅统计案件数未统计被告数,实际上被要求到「警所报到」的被告数应该达到上万人,可说是院检在监督被告时的便宜行事手段

但这10年来,却有高达7096名被告在审理期间落跑,包括涉嫌猎雷舰贷案的庆富案少东陈伟志、「圆梦赢家吸金集团主嫌陈靖腾冠脂伪药案主潘骏达等人,其中潘骏达甚至1天都没到派出所报到,交保后就直接落跑,法院也没有落实向警局追踪的后续动作,一直等到潘男落跑4个多月后,才收到警局通知人早就落跑。可见这项作法在防逃机制上,效果不彰、漏洞百出。

另外还有不少被告,被要求天天到「警所报到」,但法院却未加速审理脚步。1名被告获得交保,6年来排除万难、天天准时到「警所报到」,但法院仅仅开过2次庭。令被告不禁感叹,「身为被告,你凭什么要人权!」

此外,监察院在庆富案少东陈伟志弃保潜逃案的调查报告中,也认为防逃业务的主要发动者是院检,但院检却把业务委托警方办理,「恐有职权转嫁之虑」,而且也会造成警力不当负荷,破坏院检警的互助关系

基层员警也不满,认为费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抓到的被告,法院最后裁准放人,但又自己不承担监视被告的责任,还要求抓住被告的员警,继续监视。而且被告落跑后,员警又要承担被惩戒的责任,更加深员警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