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重罪、重大经济犯不得遴选外役监 立院三读修正
立法院31日三读修正《外役监条例》部分条文。(黄婉婷摄)
立法院31日三读修正《外役监条例》部分条文,提高遴选门槛,须符合有期徒刑逾3分之1等条件才能遴选,并增订多项消极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务致重伤、掳人勒赎等重大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都将予以排除;条文也增订「回笼条款」,若外役监受刑人违反相关规范且情节重大,将移回其他监狱执行。
外役监条例立法逾一甲子,本次为第六度修正,起因于去年8月明德外役监囚犯林信吾逃狱杀害2名员警,引发社会要求提高遴选外役监门槛的声浪,法务部为此提出修正草案,最终因各方意见不同导致修法卡关。日前又爆出「夜店杀警案」囚犯易宝宏于外役监执行,再度掀起社会怒火。
为回应外界期待,立法院加速修法进程,列入7月临时会处理议案,会中朝野都支持加严遴选门槛,但对于「关键第4条」遴选要件、缩刑制度有疑义,国民党、时代力量认为应纳经济;历经表决,最终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所提修正动议。
在外役监遴选的「积极要件」上,三读条文增订,受徒刑的执行,有期徒刑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以及1年内符合陈报假释法定刑期。
同时将原先仅有6款的「消极要件」扩充到15款,增订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犯刑法的妨害公务致重伤、普通强盗罪、加重诈欺罪、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等罪;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前段等罪;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条文之罪;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之罪;另案经法院宣告合计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
此外,也包括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不过单纯施用、持有毒品不在此限;同时纳入多项重大金融犯罪,如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之罪,以及犯证券交易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险法、农业金融法等罪,其最轻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若无犯罪所得或其属个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没收或追征者,不在此限。
三读条文也增订「回笼条款」,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监应报请法务部矫正署核准后,解送其他监狱执行,包括:妨害外役监秩序或安全之行为或怠于工作,情节重大;违反返家探视规定,情节重大;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于外役监继续执行。
针对返家探视,三读条文指出,受刑人「在监行状善良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