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最重判无期 大官最重仅判7年半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洪仲丘遭虐死案军检31日侦结,将、校、尉级军官只是被依「共同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处罚」及「共同职权妨害自由」及「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罪起诉,最重判到7年半,但陈毅勲却是以「上官藉势凌虐军人致死罪」起诉,最重可处无期徒刑,两者刑罚天差地别。

▼军检大动作起诉军士官18人,却是严惩小兵薄惩大官。(图/记者孙曜樟摄)

军检侦查下士洪仲丘遭虐死命案31日侦结,军检起诉书指出,542旅少将旅长沈威志、上校副旅长何江忠少校连长徐信正、副连长刘延俊士官长陈以人上士范佐宪6人,涉犯刑法第28条、陆海空军刑法第45条第2项「共同对部属施以法同种类以外之处罚」及刑法第28条、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2款、刑法第134、302条「共同职权妨害自由」罪嫌

269旅宪兵郭毓龙,未经权责长官批准而移送执行禁(悔过)之行为,已触犯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2款、刑法第134、302条第1项之「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罪。

军检表示,涉犯「共同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处罚」及「共同职权妨害自由」及「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罪,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何江忠等人还有滥用职权,所以,以其本刑加重1/2最高可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反观管理士(戒护士)陈毅勲在军检起诉中,却是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第44条第2项「上官藉势凌虐军人」等3罪,及同条项后段「上官藉势凌虐军人致人于死」罪起诉,因4罪是一行为所犯应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论以「上官藉势凌虐军人致人于死」罪嫌。意即陈毅勲刑度是最轻面临7年有期徒刑,最重将被处无期徒刑。

军检被问及是不是官愈大罪愈轻时,军检轻描淡写的表示,起诉均是本着勿枉勿纵,不轻纵坏人、不冤枉好的法律精神位法论处,绝无任何偏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