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怪制造商或程式设计者?无人车肇事谁该负责

无人驾驶车辆肇事,刑事究责的对象必然会指向车辆制造者,尤其是程式设计者。(图/视觉中国)

随着自动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可见的未来,无人驾驶的自动车将出现于道路上,而如此趋势下将面临的问题则是,当无人驾驶的自动车肇事,刑事究责上将指向车辆制造商程式设计者。就无人驾驶,必然得考量到紧急时的因应程式,这就让人想到一个伦理学的问题―「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

电车难题,1967年由英国哲学家菲力帕・芙特(Philippa Foot)提出,当轨道上的电车煞车失灵,驾驶者若什么都不做,将直接撞到5个工人;若右转,则会撞上一位工人,这位驾驶到底该怎么办?不作为或是将电车右转?

这个难题涉及边沁功利主义康德道德义务主义之争,自然会因自身的道德标准而有不同答案。惟就现实来说,转弯撞死一人的选择,似乎会占多数,若真如此,是否可以5人生命大于一人生命来阻却违法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项,基于紧急避难的行为是可以阻却违法的。不过,主张紧急避难必须是基于不得已,更重要的是,保全的法益必须大于牺牲的法益。在电车难题里,煞车失灵,选择右弯也属最后手段,且为救5人生命而牺牲一人,似乎也符合法益权衡原则。但生命无价,是不可以人数多寡来论孰轻孰重,因此就算为了5人性命而牺牲一人,也不能主张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顶多以避难过当来减轻或免除刑罚

电车难题就算发生,在决定时间如此仓促下,实不可能为理性思考。只是这个难题,在未来自动车上路时,就有具体运用可能性

因在无人驾驶车,没有自然人可为控制,程式设计者就须考量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并于程式中内设反应机制。如无人车内载有两位乘客,在道路前方忽有路树倒下,无人车若要回避,就会跨越双黄线,此时就必须以乘客的生命保护大于交通安全的遵守为程式设计的上位原则。但当同样载着两位乘客的无人驾驶车,面对前方道路突然有大石掉落,在煞车不及下,到底要设计让车往左或往右回避而撞击他车,抑或基于保护多数人,致不为任何回避而直冲,肯定就会出现问题。

而如此的伦理难题,也必然影响到刑事归责。无人驾驶车辆若肇事,刑事究责的对象必然会指向车辆制造者,尤其是程式设计者。依据刑法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2项,对于犯罪事实有预见,结果发生不违背本意者,为未必故意,若违背本意,则属于有认识过失。由于在自然人驾驶时,除非是想开车杀人,否则发生车祸必然违背本意,就属于过失。但于无人车的场合,程式设计早已内建,也就是说,对于肇事,不仅有预见,对于会发生如何的结果,似乎也在预期之中,则车辆制造者或程式设计者能否说是过失,也会有疑问。但若真要如此究责,恐无人愿意制造无人车。

很明显的,传统法律体制无法面对新创科技的冲击,因此未来势必得重新检视,甚或翻转现有的法律规范,才足以迎接A.I.时代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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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