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面对228日籍受难者,将输掉我们的心吗?

▲228首位外籍受难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赔日人遗族600万元。

文/陈长文法学教授/律师)

二二八事件69周年前夕,能否出现第一起外籍受难者家属赔偿个案?这是我国转型正义法治成熟度的一次检验。

据报载,2013年二二八基金会原认定1947年失踪的日籍男子青山惠先为受难者,同意赔偿家属。但主管机关内政部指示拒赔,基金会因此驳回申请。其子青山惠昭因此跨海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月中旬宣判,基金会须赔六百万元。二二八基金会今日(2月24日)下午董事会将决定是否上诉。

►►►掌握最新观点,给88论坛粉丝团按个赞!

基金会是否上诉?关键在内政部官派代表态度。内政部主要反对理由为,《二二八事件及赔偿处理条例》未将外国人列为赔偿对象,两国间也没有《国家赔偿法》「平等互惠先例,且我国民日本求偿例如台籍慰安妇案均未受偿。

首先,宪法第24条规定,受公权力侵害之人民,得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而此种人权之享有,应不区分本国人及外国人。无独有偶,《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15号一般性规定,亦认为外国人之各项权利,应与本国公民同享无歧视之待遇。且二二八条例本质上是为政府不当行为道歉补偿而制定,因此只要符合该条例所规定之事实(受伤、死亡等)发生,就应该从宽核给补偿;更何况条例并无「互惠条款」,亦非国赔法之特别法,行政法院忠于宪法平等权的判决值得喝采。

有人将此判决结果,连结到「台湾受日本皇民化影响」,实属无稽。笔者身为对日抗战功勋子弟,坚持追求南京大屠杀以及慰安妇历史真相,但我国不能因为日本官方不当态度,就自筑「正义壁垒」。何况抗战于1945年结束,1947年在台被滥杀的日籍平民,当然应该获得赔偿。

其次,互惠条款该适用国家赔偿吗?试想,2013年广大兴事件我渔民遭菲律宾官方枪杀时,当我们要求道歉并赔偿,假设菲国也以「国赔法两国未有互惠先例」而拒绝,我们做何感受?

经贸或政治外交领域上,虽然因为利害关系或有需要互惠条款;然而在国赔案件(尤其公务员故意侵害行为),何以受害百姓,必须在「两政府谁先赔偿」的赛局所形成的「正义壁垒」中被拖磨痛苦?这不符合我国宪法及普世人权精神。

▲228首位外籍受难者!二二八基金会今日(2月24日)下午董事会将决定是否上诉。

谈到「互惠」这似是而非的概念,我们从18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Hilton v. Guyot案可得到些启发。当时法国不承认美国判决的效力,美国是否要反过来先承认法国判决的效力?最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维持「互惠原则」而拒绝先承认法国法院判决。

然而,首席大法官富勒(Fuller)在不同意见书留下历史先声:「法院就外国终局判决均应一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屑于采用『报复』的手段。」一句话道尽了对互惠本质的疑问:是互惠?还是报复?正义该有壁垒吗?富勒的观念在半世纪后渐成主流,各国逐渐从宽采认。

互惠,可以是「我愿先给你,希望你给我」的善意,也可以是「你不先给我,我就不给你」的算计。互惠还是报复,就在一念之间。我们别小看了「善良、原谅、给予的力量」,那是台湾在孤立困境中走到今天的关键。

行政院在2014年8月通过国赔法修正草案,删除「互惠原则」,让外国人比照我国民获偿,值得自豪!国会应尽速三读。今天,内政部怎么还好意思以「互惠」为由拒赔呢?

其实,在笔者眼中,小桃阿嬷在日诉讼、青山家在台诉讼,犹如两国文明与法治的良性竞赛

最近过世的「慰安妇」受害者小桃阿嬷,在日本求偿三审败诉,却说「我们虽然输了诉讼,没有输掉我们的心。」如果在青山案,我国以内政部理由上诉拒赔,试问:我们是输是赢?

小桃嬷胸襟、青山案判决,都是台湾的骄傲。况且,如果青山案顺利受偿,会不会引发日本社会的反思?未来会不会启发一位日本法官,在司法独立下,做出对台湾有利的突破性判决呢?

诚如马总统一再强调政府对二二八事件的态度「面对历史,就事论事;面对家属,将心比心」,内政部该怎么做,于法于理于情,答案应该很清楚了。

●作者陈长文,理律法律事务所所长、行政院政务顾问,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