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便宜行事 法治乱了套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陡然升高卫福部迅速发表全国台北市、新北市双北)的防疫因应措施。从16日礼拜天台北街上近乎空城冷清,不难得知民众自律自动程度。身为国民的一分子,当然关切疫情扩散如何控制的后续发展;身为公民社会的一分子,则还要思考一个法治基本问题:基于公权力对全国及双北所为的防疫因应措施,连个准确的法规名称都没有,依据《行政程序法》,性质是什么呢?是法规命令?是一般处分?是行政指导?还是紧急命令?

先说「行政指导」,在《行政程序法》中有定义,是行政机关促请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辅导、协助、劝告、建议」,都不具法律强制力。行政指导的相对人可以拒绝指导,行政机关不得对之为不利之处置。如果主管机关只将防疫因应措施当成行政指导,当然没有问题;但主管机关应会期待此等措施足以发生法律上的强制力吧?果然,则其性质孰属呢?

是「法规命令」吗?不但《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了命令的名称凡7种,在《行政程序法》中也有定义,是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做的抽象规定,会对机关外部发生法律效果。防疫因应措施可以构成法规命令吗?《行政程序法》明文要求法规命令应经一定的发布程序,包括应于政府公报新闻纸事先公告周知,并得举行听证。防疫因应措施不但名称不对,又未经事先公告周知再于政府公报刊登发布,不像是法规命令。

那会是「一般处分」吗?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行政程序法》所定义的一般处分。针对双北而为的防疫因应措施,看似有地理上的范围,但是在双北地区内受到规范的人民不仅以双北的市民为限,例如「停止5人以上的室内社交集会」,不论是否为双北市民皆同受限制。防疫因应措施其实并不是一般处分。

这也不是,那也不是,那究竟是什么呢?正就是问题的所在。

《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法规命令至少可有两个例外,一是「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但这也不该免去一切的程序而只以上网替代,连个规矩的名称都没有。另一个例外则是「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制定防疫措施有特别法的依据吗?这是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与措施」吗?然而,此所谓「必要」的措施也可包括法规命令完全不照步数来?「必要」2字在宪法上是作「限制」解,特别立法为了情况急迫却作「授权」之用,其间真有天壤之别!

正确讲,这事的性质宪法有分类,叫紧急命令!宪法对紧急命令与戒严都有程序要求。现在都快要封城了,与戒严又有什么不同呢?授权一位防疫指挥官无所不能为,连封城都可以,难道总统行政院,还有立法院都不相干吗?

防疫因应措施如果不是紧急命令,究竟是什么?紧急命令定位模糊不清,有无滥用也不明白,其实是立法院未依宪法规定制定紧急命令法加以控制缘故

可还记得?上次台湾戒严了38年;非常时期成为正常时期的期间有多久,法治不存在就会有多久。是要旧梦重演吗?人微言轻,1年前在此栏说过;现在再说一次,立法院别闲着,该制定「紧急命令法」了!(作者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